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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录入时间:08-07-24 09:36:38   来源:
,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  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 涉及诉讼情况;
    (六) 社会投诉情况;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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