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书记信箱 | 区长信箱 | 南岸领导 | 领导讲话 | 南岸概况 | 政府公告 | 政府文件 | 人事任免 | 每日综述
南岸工作通讯 | 园区经济发展年 | 表格下载 | 办事指南 | 便民查询 | 我为南岸献一策 | 南岸美食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系统 >> 南岸区政府 >> 政府公告 >> 正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录入时间:08-07-24 09:36:38   来源:
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
9 7 3 1 2 3 4 5 6 7 8 9 10 4 8 :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陈爱辉 文章作者:
| 文印中心值班表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主管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制作
联系电话:023-62988336 E-mail:cqnanan@vip.163.com
南岸区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
渝ICP备050027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