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书记信箱 | 区长信箱 | 南岸领导 | 领导讲话 | 南岸概况 | 政府公告 | 政府文件 | 人事任免 | 每日综述
南岸工作通讯 | 园区经济发展年 | 表格下载 | 办事指南 | 便民查询 | 我为南岸献一策 | 南岸美食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系统 >> 南岸区政府 >> 政府公告 >> 正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录入时间:08-07-24 09:36:38   来源:
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  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
9 7 3 1 2 3 4 5 6 7 8 9 10 4 8 :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陈爱辉 文章作者:
| 文印中心值班表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主管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制作
联系电话:023-62988336 E-mail:cqnanan@vip.163.com
南岸区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
渝ICP备050027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