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书记信箱 | 区长信箱 | 南岸领导 | 领导讲话 | 南岸概况 | 政府公告 | 政府文件 | 人事任免 | 每日综述
南岸工作通讯 | 园区经济发展年 | 表格下载 | 办事指南 | 便民查询 | 我为南岸献一策 | 南岸美食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系统 >> 南岸区政府 >> 政府公告 >> 正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录入时间:08-07-24 09:36:38   来源: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
9 7 3 1 2 3 4 5 6 7 8 9 10 4 8 :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陈爱辉 文章作者:
| 文印中心值班表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主管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制作
联系电话:023-62988336 E-mail:cqnanan@vip.163.com
南岸区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
渝ICP备050027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