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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重庆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公告
  
录入时间:08-11-17 15:29:54   来源: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由人民检察院从社会各界选出具有一定公信力和代表性的公民担任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社会民主监督的制度。我市从2004年10月开始,在部分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加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力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并面向社会统一、公开选任人民监督员。现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及权利义务
(一)职责
1、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2)检察机关拟撤销案件的;
(3)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
2、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督意见:
(1)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
(3)检察机关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4)检察机关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的下列情形和案件,可以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
(1)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单位、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服检察机关对涉案款物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
(2)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分院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其他案件。
(二)权利
1、听取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情况的介绍和说明;
2、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询问案件承办人;
3、根据案件情况,独立发表监督意见;
4、应邀参加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回访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单位、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工作建议;
5、因参加案件监督工作产生的误餐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由人民检察院给予适当补助。
(三)义务
1、按时参加案件监督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客观、公正地发表监督意见;
2、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和独立发表监督意见;
3、保守案件秘密;
4、符合回避条件的,自行回避。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三周岁;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五)身体健康,有履职时间;
(六)在重庆市工作或有固定居所。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司法鉴定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官兵等,不纳入人民监督员选任范围。
受过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办法
(一)选任方式
组织推荐或公民自荐,经市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考察后选任(选任计划详见附表)。
1、组织推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检察机关推荐。
2、公民自荐:公民个人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向检察机关自荐。
(二)选任程序
1、报名。相关组织及公民个人可在各报名点(详见附表)领取并填写推荐、自荐报名表,或登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网”(网址:www.cqjcy.gov.cn)下载并填写推荐、自荐报名表,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报名:
(1)相关组织可向其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递交推荐报名表及被推荐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公民个人可向其工作地或住所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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