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阶段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几点统一要求
重庆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
2008年
4月
26日)
目前,我市绝大多数区县已开始进入产排污系数核算与普查表审核阶段。为规范产排污系数核算与普查表审核,
确保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现将下一阶段工作的相关要求统一明确如下:
一、
产排污系数核算的相关要求
为提高产排污系数核算效率,各区县普查办应充分利用我市自行开发的“重庆市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核算系统”(以下简称核算系统)进行所有工业企业的产排污系数核算,必要时可使用手工计算作为补充、验证。对已经用手工计算方法完成产排污量核算的区县,应利用核算系统进行复核。同时,为便于后期核查,各区县普查办还应将产排污系数核算记录单按一源一单打印存档备查。
二、普查表审核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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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普查表审核登记表(卡)
普查表审核登记表(卡)应做到一个普查对象对应一张审核表(卡),审核登记表(卡)应包含以下几个主要内容:普查对象名称,审核人,审核日期,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拟交办的解决人和时间要求,解决人,解决时间,解决的结果和最终的审定人等(格式可按附件
1)。
(
2)进一步加强普查表审核的培训
普查表审核是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关键环节,为确保审核质量,除了要加大审核人员投入外,还应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审核培训应紧紧围绕实现“不缺不错、真实准确”这一目标,对普查表填报中易遗漏的一些项目、易出现错误或逻辑矛盾的指标进行针对性的强化培训,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做法,务求每份普查表审核达到完整性、真实性、逻辑性三符合的要求。
(
3)审核要重点分明,方法得当
普查表审核要紧密结合《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办法》进行,重点审核该办法附
1中规定的重点核查指标的填报质量。此外,普查表审核应先易后难,可先集中完成生活源的审核和录入,后再集中人力、精力和时间重点抓好工业源的审核。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合理安排,交叉进行,但整个审核工作必须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于
5月
15日前完成。
三、其它相关要求
在完成产排污系数核算和普查表审核的同时,应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清查对象名录》和《普查对象名录》;同时应将两个名录进行对照,完成《未纳入普查范围的清查对象名录》,对未纳入普查对象名录的每一个清查对象说明其未纳入普查的原因,要求必须真实完整,这也是国家和我市全面普查阶段工作质量核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