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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细则(试行)(渝人发[1998]97号)
  
录入时间:07-08-15 21:25:33   来源: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

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务工作,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重庆市国 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 考试时间安排

    为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全市公务员录用考试原则上每年统一举行四次。每年的二、六、八、十月各一次,每次考试的具体时间一般定在该月的第二个星期六。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处,应在每次考试的一个月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录用计划。

  2. 发布招考简章

    各地、各部门在报名前半个月应把招考简章报市人事局(计划考试录用处)审查。简章应明确招考的单位、名称、录用职位和人数、报考对象、范围、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手续、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其他招考程序。

  3. 开考比例

    参考人数与录取数量之比,须达到2:1以上才能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递减录用指标或者取消考试。

    面试人选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一定差额比例(不高于1.5:1)依次确定。

  4. 考试科目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公共科目由市人事局确定,专业科目由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公共科目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管理、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专业科目笔试可连同公共科目笔试一起组织,也可单独组织。公共科目为《机关公文写作》、《政治》、《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等。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人事局根据总体水平并参考计划录用指标确定。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的内容由录用主管机关确定。

  5. 体检

    笔试、面试合格者,方能参加体检。体检由用人单位负责在指定的医院一次性进行,不复查。

  6. 审批程序

    经考试、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对本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现实表现等进行考核、政审,最后填写录用审批表,并附体检、政审考核材料,送区县(市)人事局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录取。被录取的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正式办理任职定级手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7. 考场设置

    考场要选择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的教室。每个考场一般以25人为一考室。考室内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屉朝前放置,考号贴在课桌右上角。考试当天在考场门口张贴考室分布示意图,在考室的门上写出所在考室的准考证起止号码。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在考试实施前一星期将考场设置情况和监考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安排情况报市人事局(计划考试录用处)。

  8. 考生注意事项

  ㈠ 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考桌右上角的考号旁。入考室时,只许带必备的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等入座位,携带的各种提包和书籍、报纸、纸张等要放在讲台或指定的位置上。

  ㈡ 应考人员在得到试卷后,首先将自己的姓名和考号、报考单位准确、全数填写在试卷规定的栏内,不得在试卷的其他地方写自己的名字、考号或作记号。使用答题卡的考试,考生在答题卡上用钢笔填写的准考证号与铅笔填涂的准考证必须一致。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

  ㈢ 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30分后,才准交卷出场。考生因故迟到,不得要求延长考试时间。

  ㈣ 答题用蓝、黑墨水钢笔或铅笔书写,不得在一份试卷上用两种颜色答题(机读答题卡除外),字迹要清楚、整齐,不得在草稿纸上答题(草稿纸一律不装入试卷册内)。凡印有方格的试卷,一定要一格一字地答题。

  ㈤ 应考人员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是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题分布错误或字迹模糊等,可举手询问。

  ㈥ 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持考室肃静,不准吸烟、不准传递、抄袭、不准夹带、窥视、不准换卷、不准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

  ㈦ 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考人员应立即停笔并把试卷整理好,反面向上放在桌上,经监考员检查同意后,依次退出考室,不准将试题和草稿纸带走。交卷后不得在考室周围喧哗或逗留。

  八、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

  九、监考人员注意事项

  ㈠ 认真做好考室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应考人员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试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关心参考人员。

  ㈡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证,于考试前30分钟向考场负责人领取试卷。在执行考试工作任务时,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室。

  ㈢ 在考试前20分钟,组织应考人员进入考室,应考人员坐定后,宣读《考生注意事项》,使用答题卡答题时,应讲解答题卡填涂注意事项。考前3分钟,当众验示启封试卷袋,并核对科目,清点试题份数,发出试题。督促应考人员将姓名、准考证号准确全数地填写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开考信号发出后,提醒应考人员开始做题,并逐个检查应考人员所填准考证号是否与准考证上的号码、座位一致(在每科考试终了也要检查核实试卷上的考号是否与桌面上的考号相一致),应考人员相貌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照片是否相符。

  ㈣ 不念题,不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但应考人员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举手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可以提醒应考人员看试卷上的注意事项。

  ㈤ 严格执行《考试规则》,若发现应考人员违反《考试规则》或有舞弊行为的,要及时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单上。对影响他人考试者,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劝其退场。对难以处理的问题要立即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㈥ 如遇应考人员发生疾病,应及时通知本楼工作人员陪同前往治疗。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其停考。

  ㈦ 监考人员应在考场内巡视,不应固定在应考人员的座位旁,不得在考室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室。

   ㈧ 考试终了前15分钟,应向应考人员报告一次时间。终了时间一到,督促应考人员立即停笔,将试卷整齐放在桌上,依次离开考室;根据考号顺序(由小到大)收集试卷、装订、密封后,立即送交考场主任验收。若发现应考人员带走试卷时,要立即追回。

  十、违纪人员处理规定

  ㈠ 不按规定使用蓝、黑色墨水钢笔、圆珠笔、铅笔答题或在试卷规定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码或做任何标记的,该试卷按零分处理。

  ㈡ 不遵守考场纪律,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者;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者;夹带书籍、资料,传递纸条或偷换试卷者,取消考试资格。

  ㈢ 全考场试卷雷同,抄袭现象严重,该考场考试无效。

  ㈣ 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者、请人代考及代人考试者、考试成绩无效,三年内取消报考资格。

  ㈤ 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取消考试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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