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公务员任前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职务管理,增强国家公务员职务确定、晋升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群众监督,确保公正性,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办法》、《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任前公示,是指将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拟确定、晋升职务的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群众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再决定是否确定、晋升职务。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拟担任厅局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职务在正式任命或提名、推荐前;非领导职务在报送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查任职资格或在正式任命前要进行公示。
市政府工作部门中内设机构下设科的正、副科长在正式任命前要进行公示。
对拟担任涉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职位的公务员,不实行任前公示。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拟提拔担任厅局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任前公示,按照重庆市委组织部颁发的《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前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㈠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参加工作时间、党派、现任职务及任职时间,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
㈡ 公示对象的主要工作经历;
㈢ 拟任职务及拟任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
㈣ 受理群众意见的接待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确定、晋升职务的任前公示,原则上在其工作部门内进行,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进行。
对易地提拔任职的,应在其现任职单位(地区)和拟任职单位(地区)进行公示。
第七条 任前公示可采取张榜公布、会议宣布、网上发布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任前公示期限一般为3-5天。
第九条 任前公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 根据核定的职数、任职资格和条件,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拟确定、晋升职务的公务员名单;
㈡ 发布公示通知;
㈢ 受理群众意见,对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
㈣ 党委(党组)听取对公示情况的汇报;
㈤ 向署名或者当面反映问题的单位、个人反馈有关情况;
㈥ 党委(党组)对公示对象作出是否确定、晋升职务的决定。
第十条 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登记建档,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㈠ 对组织上已经掌握清楚或者作出结论的问题,不再进行调查;
㈡ 对所反映问题不清楚的,责成公示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再视情况调查核实;
㈢ 对反映的重大问题,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㈠ 对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确定、晋升职务;
㈡ 对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职务确定、晋升的,予以确定、晋升职务,但应在任前谈话中严肃指出,提出改进要求;
㈢ 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不予确定、晋升职务;
㈣ 对反映的重大问题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确定、晋升职务,暂缓时间不超过1个月。暂缓期间,应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确定、晋升职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人事(干部)处(科)按本制度负责公务员任前公示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负责对本制度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以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拟担任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相应职务的,参照本制度实行任前公示。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