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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发〔2006〕76号 关于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身高标准的通知
  
录入时间:07-08-15 21:25:33   来源:

渝人发〔200676

 

关于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公开招录

人民警察身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公安局:

2000年,国家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规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男性身高要求在1.70米以上,女性1.60米以上。2001年,我市在制定《全市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实施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时,结合当时重庆的实际情况,将人事部、公安部制定的身高条件作了适当放宽,男性要求1.68米以上,女性要求1.58米以上。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进一步提高,我市人口的平均身高逐年增高,男女青年的平均身高已分别超过1.701.60米。目前,我市已具备了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制定的身体标准的客观条件。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安民警的整体素质,经研究决定,从200711日起,我市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身高条件,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制定的标准,即: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特殊情况经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公安局批准同意,身高标准可适当调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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