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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培训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制定《重庆市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筛选
600家矿物资源单位(各区县的矿物资源单位见附件2)作为初测和调查对象,并由各区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单位的初测和调查工作,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辐射站)负责市环保局在渝环发[2007]66号文中确定的70家单位的初测和调查工作以及对区县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调查的技术指导。现将我市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此次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初测和调查工作,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此次调查工作,并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政府采购的辐射环境监测仪到位后,组织区县初测和调查人员进行培训。
三、各区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要根据《重庆市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尽快确定本辖区内重点矿物资源初测企业名单(各区县的矿物资源名单请在市环保局网上下载,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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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epb.gov.cn),认真做好初测与调查工作,并填写“重庆市污染源普查放射性矿物资源监测原始记录”(附件3)。
四、各区县必须在
2007年12月5日前完成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初测与调查工作,并将初测与调查结果汇总后报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田 伟、刘嘉烈、张 成
联系电话:
89031733
89031709
89031721
传真:
89031710
附件
:1.
重庆市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2.
重庆市各区县矿物资源初测与调查单位表
3.
重庆市污染源普查放射性矿物资源初测原始记录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
:
环保
放射性
污染源普查
通知
重庆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10月19日印发
附件
1.
重庆市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培训会议上的有关要求,现制定《重庆市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经筛选后,确定
600家矿物资源单位(包括市环保局在渝环发[2007]66号文中确定的70家矿物资源单位)作为初测和调查对象。
一、初测与调查
各区县矿物资源单位初测与调查种类和数量详见附件
2。初测和调查工作由各区县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高新区、潼南县各1家钛业矿物资源单位由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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