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书记信箱 | 区长信箱 | 南岸领导 | 领导讲话 | 南岸概况 | 政府公告 | 政府文件 | 人事任免 | 每日综述
南岸工作通讯 | 园区经济发展年 | 表格下载 | 办事指南 | 便民查询 | 技术问答 | 建议留言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系统 >> 南岸区环保局 >> 普查文件 >> 正文
重庆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全国污染源普查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有关要求通知的通知
  
录入时间:08-03-27 14:58:40   来源:

 

各区县(自治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关于全国污染源普查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污普办〔 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污染源普查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有关要求的通知

 

                                      二○○七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 环保   普查   辐射  通知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辐射站。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9月7日印发


附件:                                            急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国污普办〔 2007〕7号

 

关于全国污染源普查放射性污染源普查

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

为贯彻落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 [2007]37号)精神,全面推进污染源普查,现就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工作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放射性污染源是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各级普查机构实施本地区污染源普查的工作内容之一。因此,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应在各级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级普查机构应将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经费纳入整体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

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的范围和对象是:伴生放射性污染源,即全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源;频率大于 500Hz,功率5kW以上的工业用、医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工业用、医用放射源;工业用、医用射线装置。

三、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放射性污染源包含在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中,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由污染源所在区域区县普查机构负责普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环保局(厅)负责,并将监测结果提供给普查对象填报。

 

 

 

 

○○ 七年八月九日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南岸区环保局 文章作者:
| 文印中心值班表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主管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制作
联系电话:023-62988336 E-mail:cqnanan@vip.163.com
南岸区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
渝ICP备050027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