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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关于全国污染源普查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污普办〔
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污染源普查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有关要求的通知
二○○七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
:
环保
普查
辐射
通知
附件:
急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国污普办〔
2007〕7号
关于全国污染源普查放射性污染源普查
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
为贯彻落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
[2007]37号)精神,全面推进污染源普查,现就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工作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放射性污染源是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各级普查机构实施本地区污染源普查的工作内容之一。因此,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应在各级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级普查机构应将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经费纳入整体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
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的范围和对象是:伴生放射性污染源,即全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源;频率大于
500Hz,功率5kW以上的工业用、医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工业用、医用放射源;工业用、医用射线装置。
三、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放射性污染源包含在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中,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由污染源所在区域区县普查机构负责普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环保局(厅)负责,并将监测结果提供给普查对象填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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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