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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污染源普查有关技术问题的通知
  
录入时间:08-03-27 14:51:22   来源:

 

各区县(自治县)普查办:

我市普查工作已全面开展,各区县普查办务必严格按照国家下发的《清查工作细则》和《普查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各自辖区内的普查对象进行清查和普查,同时,针对我市清查和普查工作中出现和反映的技术问题,经认真研究并请示国家普查办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由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关闭的污染源不纳入本次普查;停产、停业的污染源要进行普查。

二、事实排污一个月以上的污染源要纳入普查范围,仅适用于新建和未验收的项目。其它普查对象不适用此规定,只要排污就纳入普查,如三产中的餐饮业只要是在普查时点前开业的,则要纳入清查和普查范围。

三、汽车和摩托车维修业应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维修业资质判断其是否纳入普查。即资质为一、二类企业的要按工业源汽车制造业修理类进行普查,三类及三类以下企业不纳入普查,如有洗车业,应按生活源的技术规定进行普查,如无洗车,只有修车不纳入普查。

四、小型裁缝店、面条加工厂、家庭作坊式的食品加工点(如面粉加工店、小型打米店、小型榨油点、豆腐加工店)、小水泥预制件厂、小型混凝土搅拌站、小型碎石场( 1台碎石机)等不列入普查范围,但属于清查对象,要填写清查表。

五、页岩砖、砂砖填报工业源简表,粘土砖则填报工业源详表。

六、在进行普查监测数据填报时,当地普查办应将监测结果提供给普查员,由普查员在普查对象处和普查对象一同核对填报。

七、对于普查表中无法填报的内容,要在相应空格中划“ /”,不得留空。

 

联系人:郑坚      联系电话:89188757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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