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府发〔2004〕85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区按照市政府和市民政局的统一要求,加强了对殡葬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化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对推进殡葬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殡葬行业经营服务和文明治丧示范区丧事活动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网点大多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场所,影响了城市形象,同时,普遍违规从事丧事一条龙服务和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滋长了丧事大操大办的陈规陋习;占道搭设灵棚、搞丧事演唱会、丧事活动扰民等现象突出,影响了社会文明进步,引发出一些不安定因素,严重地影响了殡葬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维护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殡葬设施(设备、用品)生产经营场所设置
(一)殡葬设施(设备、用品)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由区民政部门统一规划定点审批。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南坪东路、南坪南路、南坪西路、南坪北路、南城大道、学府大道、白鹤路、青龙路、金山路、光电路、海峡路、南弹路、海四路、南铜路、广黔路、南滨路、南山旅游路等城镇主要街道、公路主干道两侧及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广场、农贸市场等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殡葬设施(设备、用品)生产经营场所。
(三)对未经区民政部门规划定点,擅自在上述区域范围设置殡葬设施(设备、用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规范殡葬行业经营服务
(一)丧葬用品及殡仪经营服务价格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二)市民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丧葬用品市场的通知》(渝民发〔2003〕38号)中依法核定的丧葬用品经营范围包括:寿衣、寿帽、寿鞋、花圈、花篮、白花、鲜花、黑纱、香烛等正当丧葬用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阴币、冥币、纸扎等封建丧葬用品,棺材土葬用品。
(三)对超经营范围或未经工商登记无照经营丧葬用品的,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出售土葬用品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没收并就地销毁,并予以罚款。
(四)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丧事一条龙、丧事演唱会等殡仪业务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强化文明治丧示范区丧事活动管理
(一)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破除殡葬陋俗。鼓励和提倡植树、抛撒、深埋不留标志等现代丧葬方式。
(二)遗体一律停放在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殡仪服务场所或医院太平间。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禁止在单位、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内停放遗体。
(三)城镇办理丧事活动,应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和举办丧事演唱会。不准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或进行丧事吹奏,不准送葬人员披麻戴孝、打灵幡、撒纸钱、焚烧祭祀品。禁止公车送葬和送葬车高声播放哀乐、鸣放鞭炮、绕街游行。
(四)对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灵棚,对责任人依据《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一)项规定予以处罚;对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演唱活动的,由区文化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项规定处理。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举办丧事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由区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残葬 批复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政协专委会。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25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