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南岸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岸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方式,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即拟定拆迁人)提出参加拟定拆迁片区估价的书面申请。申请参加拆迁估价机构一般要求达到4个以上(含4个),委托人可正式公布申请参加该片区拆迁估价机构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并告知拟定被拆迁人投票选择估价机构的时间和地点。申请参加拆迁估价机构名单正式公布后,委托人不得再受理估价机构参加该片区的拆迁估价申请。
第三条 选择估价机构的投票工作,由拟定拆迁片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督。
参加投票的主体应当是拟定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权人),以拟定拆迁片区的房屋所有权证个数计发选票。选票由委托人制作,可以采取记名方式投票,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拟定被拆迁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
通过投票确定估价机构,采取“1+1”的投票方式,即:第一次投票某估价机构得票超过50%,则直接确定该机构参加该片区的拆迁估价;第一次投票估价机构得票均不超过50%,则取其得票多的前2个估价机构进行第二次投票,得票多的估价机构确定为参加该片区的拆迁估价。两次投票可以在同一天进行;两次投票不在同一天进行的,委托人应当告知拟定被拆迁人第二次投票的时间和地点。确定估价机构结果由委托人在拆迁现场公布。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的核定,由南岸区人民政府授权南岸区房屋产权机构核定,核定后由估价机构在拆迁现场公布。
第五条 对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按照“渝国土房管发〔2004〕35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