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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2010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录入时间:08-07-04 17:10:20   来源:
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人:王明贤
(1)核查证明(20分):在办理个体劳动用工手续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达70%以上。
(2)检查督促(15分):在开展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用工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要建立有利于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外来就业的独生子女优先进行职业培训及介绍就业岗位,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
(3)协助工作(15分):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发现违法怀孕的孕妇,及时通知人口计生部门,并协助做好工作。督促使用流动就业人口的单位将使用流动人员的情况提供给所在的街道、社区,互通信息。
(4)对劳动力资源市场的管理(20分):对所属劳动力资源市场要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流动人口中的求职择业人员应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备查,持验证率达70%以上。对无证照者下发《补办证明通知书》并准予登记。
6.区卫生局  责任人:刘俊
(1)核查证明(40分):查验到医院待产孕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生育服务证》,查验率达90%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办理健康证和审查社会办医有关证照时,核查《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查验率达70%以上。对无证人员督促其补办,并协助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落实好临时婚育证明的办理工作。
(2)协助工作(20分):发现到医院待产的无《生育服务证》的孕妇及时通知人口计生部门,有专门的工作联系、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并协助做好工作。各社区医疗服务点要与社区配合,组织开展对社区内流动人口生殖保健、优生优育、节育避孕等方面知识的咨询,并记录在案,把活动情况及时提供给街道、社区,互通信息。
(3)检查制度(10分):有严禁个体行医人员施行计生手术的检查制度,对违法施行计生手术和违法生育的接生行为进行查处。
7.区人事局  责任人:陕业云
(1)核查证明(40分):办理、审批外来人员聘用手续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代管流动人口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和流动人口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手续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明人员督促其补办,并与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联系,协助落实好临时婚育证明的办理工作。核查率达70%以上。
(2)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20分):对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流动人口中的求职择业人员应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备查,持验证率达70%以上。对无证照者下发《补办证明通知书》准予登记。
(3)建立制度(10分):区人才交流中心和下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应制度,包括明确责任、签订责任书和每年不少于两次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检查等内容。
8.区房屋管理局  责任人:杨勇
(1)核查证明(40分):凡外来人员来我区购房置业、租用门面以及公房使用权转让,应检查其婚育证明,核查率达70%以上。
(2)检查督促(20分):督促房产、物业管理机构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协助所属街镇计生部门做好物业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协助工作(10分):督促物管企业协助社区加强对小区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管理与服务。
9.重庆正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责任人:包君伦
(1)核查证明(40分):对所属市场的摊位、经营户中的外来人员核查婚育证明,核查率达70%以上。
(2)市场管理(20分):对所属市场有固定摊位的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建卡,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同计生部门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育保健服务,服务率达90%以上。
(3)物业管理、建筑工地管理(10分):在物业管理中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要求,把小区内流动人口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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