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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08-2010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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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08-07-04 17:10:20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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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达80%以上,查无此人率30%以下。
(3)查验证明(20分):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持证流动人口办证并开展临时婚育证明的办证工作,对流入三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殖保健服务合同》;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积极为流动人口开展上门办证,抓好《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
(4)开展维权服务(30分):在全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三级维权网络,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对流入居住地三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按签订的《生殖保健服务合同》要求,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有关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和节育措施随访服务,满足流动人口对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加强对城市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推进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工作。
2.区建委 责任人:杨治洪
(1)核查证明(40分):督促建筑单位在聘用流动民工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查率达70%以上;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并与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联系,协助落实好临时婚育证明的办理工作。
(2)检查督促(15分):督促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项目经理法人代表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与建筑单位(公司、工程队)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并督促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把建筑单位(公司、工程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的情况作为执业资格、资质证书年审内容。把工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日常的工作检查(一年不少于两次)和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的范畴。
(3)协助工作(15分):对工地上发现的违法怀孕的孕妇,及时通知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建筑工地与社区的联系,互通信息。
3.区公安分局 责任人:苏远章
(1)核查证明(40分):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达70%以上;对无证人员督促其补办,并与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联系,协助落实好临时婚育证明的办理工作。
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入户的,同时核查其《生育服务证》,及时将新生婴儿入户情况告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2)核查责任书(15分):公安派出所清理暂住人口时,核查房屋租赁户与计生部门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对未签订责任书的,及时告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3)日常管理(15分):将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警务责任内容,落实“以屋管人”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共同排查流动人口,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信息沟通,做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发现无《生育服务证》的孕妇,及时通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并协助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疑难事件,支持其依法履行公务。
4.区工商分局 责任人:王志渊
(1)核查证明(40分):在办理(换发)营业执(证)照和市场监督管理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达70%以上;对无证人员督促其补办,并协助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落实好临时婚育证明的办证工作。
(2)市场管理(20分):督促市场对有固定摊位的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建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同人口计生部门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3)协助工作(10分):督促非公有制企业落实企业计划生育法人代表责任制,依法落实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督促、指导基层单位和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做好私营企业、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发现所属市场有无《生育服务证》的孕妇,及时通知人口计生部门,并协助做好工作。
5.区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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