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社会单位:
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999年55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安置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和统建优惠购房两种方式,由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
(一)货币安置住房
1.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即住房安置对象)在进行货币安置住房时,人均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经审核确认后,货币安置住房时,一对夫妻可增加安置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货币安置住房时,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予以安置。
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并在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货币安置住房时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予以安置。
2.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货币安置住房标准按不同的地区,目前确定如下:
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3000元/平方米;
南山街道2400元/平方米;
长生桥镇、峡口镇2300元/平方米;
迎龙镇、广阳镇2200元/平方米。
货币安置住房最终标准以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时经区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3. 凡采取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被拆迁户,由安置方推荐价格不高于货币安置标准的房屋供被拆迁户自愿选择购买,同时鼓励被征地拆迁户自行购买房屋,对不购买推荐房屋的被拆迁户,按应安置面积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500元以内的货币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费标准以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二)统建优惠购房
由安置方提供安置房源,按照市政府1999年55号令、渝府发〔2008〕4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原则予以安置。
二、农村房屋、构(附)着物补偿
(一)具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农村房屋(以下简称有证房屋)的补偿标准按渝府发〔2008〕45号文附表2的一类标准执行,其补偿费用由区征地办直接支付产权人。
(二)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渝府发〔2008〕45号文附表5的一类标准执行,其补偿费由区征地办直接支付所有人。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渝府发〔2008〕45号文附表4的一类标准执行,其补偿费由区征地办直接支付所有人。
(三)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外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按被征收土地投影面积(不含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1.2万元/亩,同时上浮20%作为调剂资金。由区征地办委托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街)镇、村的指导和监督下,分配给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外的地上构(附)着物所有人。
(四)镇、村、社投资修建的交通、水利、水电设施,按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三、拆迁补偿补助
(一)凡采取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被拆迁户,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凡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被拆迁户,从过渡之月起,至通知安置之月止,每人每月发给200元过渡费。
(二)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户计发两次搬家补助费,其标准为:
3人以下(含3人)户:500元/户•次。
3人以上户:700元/户•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