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南岸区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岸区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和重庆市关于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的精神,切实做好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8〕127号)以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渝食药监〔2008〕8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剂、肽类激素的违法行为,确保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违规生产、经营兴奋剂。
二、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一)规范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要查清其原料来源、产量、销售流向等情况,监督企业对规范的生产经营品种按要求标注“运动员慎用”;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以及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不按规定渠道销售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在清查化工类生产企业时,区工商分局负责提供企业名单,并与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共同开展检查工作,区工商分局要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二)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市场经营行为。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销售渠道,规范经营秩序,严肃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不按照规定渠道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除胰岛素外的其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在对化工类销售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区工商分局负责提供企业名单,并与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共同开展检查工作,区工商分局要依照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三)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通信管理部门会同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区内互联网站进行监测,依照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研判意见,及时查处区内非法销售兴奋剂的网站。
(四)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件。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体育局要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深入打击,重大案件由区公安分局组织查处。对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通信管理部门、区公安分局要及时将相关互联网站注册信息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深挖源头,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个人。
(五)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它兴奋剂市场经营行为。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禁止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按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凭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允许在零售药店销售的其它兴奋剂,监督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包括兴奋剂及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治理阶段(2008年4月29日至5月29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部署,密切配合,集中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兴奋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