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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
  
录入时间:08-06-30 14:47:57   来源:

中共南岸区委  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反腐倡廉建设重大战略部署,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渝委发[2008]16号),现就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每年要为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讲一次廉政教育课,代表班子向干部群众作出廉政公开承诺,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表率。各街、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学习贯彻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部署和工作安排,研究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重点解决1-2个本地本部门领导干部廉政、勤政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干部群众通报。
二、加强监督检查。分工负责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工作的区级责任领导,每年至少要召集2次牵头和协办部门联席会议,指导督查专项工作的开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并分别在半年和年终时将所负责的专项工作情况向四大班子主要领导专题汇报。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加强对分管部门反腐倡廉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区纪委监察局要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联系工作机制,强化对各街、镇、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督促指导。
三、严格责任考核。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每年要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一并奖惩,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评先评优、调整、任用的重要依据。对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领导班子,在当年评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对区领导、区级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每年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区通报。区纪委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实施区管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制度。
四、定期报告情况。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一把手”每年底要向上级党委、纪委书面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每年要在本地本部门干部大会上述职述廉一次,接受班子成员和群众的监督。班子成员要定期向领导班子及其“一把手”报告落实职责范围内反腐倡廉工作、自身廉洁自律、分工负责的专项工作的情况。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不研究部署、不检查落实、不认真考核、不及时报告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书面通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致使在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发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方式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追究分管或主管领导干部的责任。该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的要坚决调整下来,该给予纪律处分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责任追究的情况和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和新闻媒体曝光。
六、推进工作创新。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反腐倡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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