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岸区委办公室 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各镇党委、镇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
《南岸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经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区委第5次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岸区委办公室
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30日
南岸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的公务车辆管理,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委办[2002]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街镇、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公司所使用的各类用于公务活动、业务工作、公共或后勤服务等的车辆统称公务车辆。
第三条 南岸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是我区对公务车辆实施全面统筹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公务车辆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审核、审批。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四条 公务车辆管理成员单位实行分工责任制。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事务局”)是我区公务车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务车辆的编制、配置、更新、调配、维修、保险统筹等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管辖范围内的购车使用经费、区属国有公司车辆编制计划的把关;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人事局负责为全区公务车辆定编提供相关依据并对各单位申报的人事资料进行审核,对公务车辆管理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对违规行为进行组织处理,并负责对公务车辆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的运用;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查处、纠正公务车辆配备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事务局的公务车辆编制及配置、更新相关手续由区事务局报请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二章 编制核定
第六条 公务车辆“行政”类编制。以管理权限范围内各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处级领导干部职数按2人配1辆,4人配2辆,5人及以上每增加2人增配1辆;其他公务员每25人核配1辆,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编制内职数按行政单位职数核定编制。
第七条 离退休厅级干部用车编制。厅级(含副厅级)离退休干部按每10人配1辆公务车核定编制。
第八条 公务车辆“事业”、“企业”类编制。区属处级及以上独立事业单位按职工总数每15人核配1辆,其下属独立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核配1—3辆,由需车单位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并统一报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区属国有公司实行公务车辆编制计划管理,参照事业单位核配。街镇、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在按第六条核定行政类车辆编制的基础之上可增核1-3辆“事业”类车辆编制。
第九条 上级单位配置、捐赠的业务用车纳入编制管理;无空编的单位,可作一次性编制使用至车辆报废,编制自然销减。其他单位馈赠的车辆均冲抵本单位编制内车辆。
第十条 公务接待车编制。各单位原则上不配专用接待车,区级机关统一配置一定数量公务接待车,由区事务局统一管理、使用。其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配备接待专用车的,必须经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合署办公、挂牌、挂靠性质的部门、非正式机构一般按所在单位统一核定车辆编制。临时性或专项工作机构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同意配车的,实行一次性核编,资产登记在区事务局;该机构工作任务结束后,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