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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岸区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
  
录入时间:08-05-06 09:53:50   来源: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岸区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在区各有关企业:
《南岸区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办法(试行)》、《南岸区工业10强企业及20户重点企业评选办法》、《南岸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办法》、《南岸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标准》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南岸区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区投资创业,加大促进企业发展力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南岸区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抓大扶小、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经工商注册登记和在我区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含经开区南区)的企业均可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第三条  发展目标
通过4年的努力,到2011年全区确保实现工业总产值600亿元,力争650亿元;培育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企业1家,50─100亿元企业1家,10─50亿元企业10家,5─10亿元企业15家,1─5亿元企业50家;确保培育上市企业5家,力争10家。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成立南岸区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监察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外经委、区科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房管局、区建委、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区工商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工商分局和各园区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委。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我区工业发展工作,负责对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进行确认和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研究制定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措施,协调和解决工业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扶持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全区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的考核和遴选工作。
第五条  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确认程序
(一)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在南岸区域范围内,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当年无亏损,经济效益较好、经济效益综合指数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发展能力较强,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带动性,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且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骨干重点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利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成长型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利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经营业绩特别优秀的企业可参评成长型工业企业)。
(二)考核评价数据来源。各企业的评价考核数据由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申报表》的要求逐一填写(数据需与企业上报的统计年报保持一致),向区经委报送相关资料,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统计局负责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六条  培育措施
(一)实行对口联系制度。根据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实际情况,每年由区委、区政府确定区级领导和部门对口联系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为企业提供指导、协调和相关服务,办公室对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建立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召开工业企业例会,听取企业意见,及时协调有关领导、职能部门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建立评议制度。办公室会同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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