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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哀悼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录入时间:08-05-19 17:10:40   来源: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哀悼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表达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切实做好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哀悼工作,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哀悼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8〕1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岸区区级机关集中哀悼仪式由区直机关党工委负责组织,其余部门、各街镇、各经济板块哀悼仪式自行组织。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公文

特  急

 

 

渝办发〔2008〕15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哀悼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8〕27号通知,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市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全市境内汽车、火车、船舶鸣笛,防空警报鸣响。由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
二、5月19日至21日,按照《国旗法》的规定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三、由市及各区县(自治县)宣传、文化、体育部门按国务院通知要求制订相关方案,停止5月19日至21日公共娱乐活动。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通过广播电视滚动播放等各种手段,迅速将通知要求落实到所有基层单位,做好相关哀悼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18日印发
主题词:行政事务  地震  哀悼△  通知
分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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