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南岸区专利资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日
南岸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持续增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从区财政科技事业发展有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专利资助实行无偿资助、择优支持以及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已经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
(四)申请资助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3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四)涉外发明专利:10000元/件,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
第七条 专利资助限制
符合资助条件的每项专利申请只享受一次资助,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仅能就其中一项专利申请专利资助:
(一)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
(二)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请多项发明专利的;
(三)就相近似的图案与色彩的结合申请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的。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职务发明需提供:
1.《南岸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非职务发明需提供:
1.《南岸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5.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以上申请材料提供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需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九条 受理与审批
(一)专利资助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核批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资金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3.未按规定填写《南岸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的;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
5.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的。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南岸区科委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岸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南岸区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