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
《南岸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南岸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形成部门监管合力,规范我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招标投标当事人是指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的项目业主、招标人、投标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接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区发改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全区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中,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项目业主(招标人)是否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内容依法招标;
(二)投标文件提交情况或投标人报到情况;
(三)投标人产生的条件和方法;
(四)资格审查情况;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情况;
(六)开标、评标、定标操作程序的实施情况;
(七)中标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第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前期备案、现场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后稽察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国有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及其组成人员构成情况、标前会议、开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职责
第九条 区发改委负责对全区招标投标工作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组织实施本细则,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
(二)核准审批类和核准类项目的招标事项,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核准的招标事项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三)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备案情况予以监督;
(四)牵头组织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的“5+x”会审制、协助区财政局进行政府性投资项目最高限价控制;
(五)依法受理应该由区发改委处理的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办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招投标监管工作。
第十条 区建委、区交通局、区农水局、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采购办)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执法,受理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区监察局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并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区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参与全过程监督;对区内国有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公用事业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还须由检察院实施全过程监督,也可邀请公证机构介入全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调整完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发改委主任担任副组长,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土分局、区建委、区交通局、区农水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