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切实开展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条例》的公布实施,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和推进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政府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发挥重要作用。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熟悉《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举措,作为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作为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努力促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只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才能取得明显成效,达到预期目的。区政府信息公开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成立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主任、区监察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的领导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见附件),作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规划、部署、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检查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政府办公室,作为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办公室、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管委会(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要落实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主动予以公开,并适时予以更新。
(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为: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