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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区户籍生源就读区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通知
  
录入时间:08-03-07 09:46:17   来源: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我区户籍生源就读区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认真落实区政府2008年为民办实事,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把南岸打造成都市教育强区,促进我区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户籍生源就读区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的意义
对我区户籍生源就读区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南岸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扩大城乡劳动者就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对我区户籍生源就读区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工作,把好事办好。
二、资助的原则
(一)统筹协调。加强政府对资助工作的领导,整合区内职业教育资源,统筹协调教育、财政、公安、各街镇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资助工作。
(二)公开公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到资助公开,工作过程透明,结果公开公正,使符合条件的我区户籍生源就读区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都能得到政府的资助。
(三)注重实效。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开设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精心设计课程,强化技能训练,加强教学管理和就业指导,提高教学质量,帮助受资助对象完成学业,实现就业。
三、资助的目标
对我区户籍生源就读区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由区政府全额资助,免收受资助对象的学费,资助工作要达到两个目标:一是帮助其解决学习、生活困难问题,让受资助对象顺利完成学业,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二是实现受资助对象就业率达到95%以上。
四、资助的条件、标准和年限
(一)资助条件
1.受资助对象在入学前及受资助期间必须具有南岸区户籍。
2.受资助对象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30周岁(含30周岁),身体健康,有基本的学习能力。
3.受资助对象必须就读南岸区属的重庆市龙门浩职业中学和重庆市窍角沱职业中学。
(二)资助标准
受资助对象的资助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三)资助年限
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资助年限从入学起到毕业止。
五、资助的程序与资金管理
(一)工作程序
1.对我区户籍生源就读区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资助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在每学年入学前对受资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2.我区户籍初中毕业生持户籍证明和学历证明向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填写“南岸区户籍学生就读区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审批表”,提交身份证(或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由中等职业学校审查、编造名册,公示5天后,报区教委审定。区教委汇总后,送区财政局审核,作为下拨经费的依据,区教委负责将受资助名单抄送区公安分局和有关街镇备案。
3.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225号)精神,凡我区户籍学生符合“五类学生”条件的,只享受市级资助,不再享受区级资助。
(二)资金管理
资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申报、统一支付、专款专用,由区财政局按学年将资助经费划拨给受资助对象就读的职业中学。
六、资助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对我区户籍生源就读区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资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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