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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录入时间:08-03-03 17:42:18   来源: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加快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体系,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秩序,充分调动各街道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原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调动街道工作积极性的原则。针对街道办事处任务重、责任大、财力弱的现状,在现行财政财务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区情给予街道更大的空间和动力。
(二)确保街道基本支出水平不变的原则。以2006年街道预算内支出为基数,确保街道支出水平不减少。
(三)“费随事转”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街道的事权范围,确保街道各种事项与财力相统一,对党建、稳定、市政、民政等经费要求预算指标单列、预算资金直接支付。
(四)区级财力适当下沉的原则。扩大税收分成范围,加大区财政对街道转移支付的力度。
(五)“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全面调动街道创收积极性,适当解决街道之间公共支出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财政将采取适当集中进行再分配的办法。
二、调整事项
   (一)街道协税护税:原只含个人房屋出租、个人房屋装修的营业税,调整为企业和个人房屋出租、房屋装修的营业税(不含建筑安装和房屋销售营业税)。
(二)招商引资:主要指在街道所管辖区内自己招商引资的楼宇经济和三产企业(限于从外区引进和新办的企业),不含区政府以地招商、资产招商、优惠政策招商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
(三)转移支付: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按全区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街道社区及社会事务支出。
    三、其他事项
   (一)从2008年起,街道新增刚性支出如:增人、增资、民政救济、优抚、城市低保等政策性调标及街道办公用房、居委会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由区财政追加预算外,街道其他社会事务新增支出区财政局不追加预算。
   (二)合理统筹协税护税收入,协税护税以2007年街道分得财力平均数45万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的10%(2008年开始,每年递减2%,即2008年10%,2009年8%,以此类推)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其他街道的补助,解决因地域经济优势、收入差距等方面引起的街道之间收入不平衡。
    (三)严格控制支出基数,区政府确定的公用经费标准不得突破,超收的财力要用于解决民生问题及公共财政该投入的方向。
    四、结算事宜
   (一)协税护税街道须提供征收凭证(税票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区所得部分扣除手续费和协税人员费用后的全部安排街道使用。
    (二)招商引资项目街道须提供引进单位与街道的合作协议、工商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征收凭证(税票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区所得部分扣除手续费后的70%安排街道使用。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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