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渝府发〔2007〕137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把握重点
切实做好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执行国发〔2007〕33号文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对照国务院第四批决定取消的128项行政审批项目和调整的58项行政审批项目,认真梳理本单位、本部门施行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制定调整后的行政监管措施和工作流程,并做好政务公开的相关工作,确保行政审批机制的有序运行。
三、明确责任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范运行机制,要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和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完善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创新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的后续监管,改善发展环境,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区政府法制办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区监察局加强对各部门贯彻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会同各部门切实做好相关审批项目从服务大厅撤出,不再施行或变相施行。各部门要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国发〔2007〕33号文件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进行对照清理,对取消、调整了的审批项目要及时抄报区政府法制办和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附件: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