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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岸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录入时间:08-10-09 09:41:05   来源:
。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出国(境)计划,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各区级单位、各街镇、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因公出国(境)人员报销经费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及费用明细清单,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不得予以报销。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因私出国(境)费用不得公款报销。
(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跟踪评估
建立健全因公团组出国(境)情况跟踪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团组在境外活动的管理。团组回国后须在15日内填写出访情况报告表,提交书面出访报告,由外事部门评估上报。各部门出访报告报送情况,将由外事主管部门不定期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全区有条件的部门应建立公开监督机制,视情况公示出访情况。
对各部门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情况作半年一次的定期检查。各部门须将本部门团组因公出访情况及时报送区纪委(监察局)和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重大违规问题进行通报。
(六)加强对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每年年初,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领导小组须将上年度我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区纪委(监察局)。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和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违规下发各类组团通知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个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南岸区委办公室
                                                  200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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