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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岸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录入时间:08-10-09 09:41:05   来源:
严格因公出国(境)证件核发、收缴管理和签证申办工作,加强赴境外团组外事纪律教育和团组出访报告报送管理。
区纪委负责将团组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察管理范围,以及对公款出国(境)旅游等重大外事违规违纪案件的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对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情况纳入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将外事政策、法规培训列入干部学习培训内容;对全区国家公务人员因私出国(境)事项审核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加强对培训团组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
各区级部门、各街镇、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并将制止因公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其年终考核内容。
(二)建立专项工作联合督查机制
由区外事办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有效监管并联合查处重大外事违规违纪案件,逐步建立健全我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长效机制,扎实推进此专项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
由区外事办牵头,召开我区具有外事审批权的部门工作会议,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规范审批权限和程序,强化外事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坚持“五个严格”。
一是严格禁止多头报批、越权审批问题的发生。
二是严格禁止照顾性考察团组出访,重点压缩国家公务人员的一般性考察出访比例。实现年度出访总量的“零增长”。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参加各类会议,不得有请必到。
三是严格审核团组因公出国(境)人数、出访次数、停留时间和目的地。因公出访人员身份必须与其执行任务相符合,厅局级及以下级别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任何名义前往未报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四是严格规范双跨团组(包括培训和招商类)出访。凡组织各类双跨团组出访需事先征求区外事主管部门意见,不得自行其事。双跨团组人数和在外天数,按因公出国(境)审批原则执行。杜绝借参加双跨团组之名,行公款出国旅游之实。
五是严格禁止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因公团组出访,禁止通过中介机构、旅行社联系或出具邀请函、安排公务活动。
(二)加强宣传教育
由区外事办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联席工作扩大会议,商讨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管理制度。结合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通过召开外事工作座谈会、举办外事专管员培训会等活动,加强对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宣讲,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对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严肃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三)加强因公证件管理
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凡因公证件必须在任务完成后的7日内交回发照机关或由发照机关委托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对于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四)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与财务审核制度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核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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