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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建立规范有序的城乡建设秩序的意见
  
录入时间:07-09-07 18:15:12   来源:
事求是地予以整治。对经教育、督促拒不自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党纪国法严肃查处,并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二)全面审批控制
1. 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消防等部门在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建设施工、房屋初始登记等重要环节手续时,要严格审查,防止违法建设“合法化”;加强建设项目前、中、后三个重要时期的监管,防止出现少批超建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的蔓延。
2. 相关行政审批控制。工商、税务、防疫、卫生、文化、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及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要严格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对没有取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对其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三)加强巡查监控
进一步完善国土、规划、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巡查队伍,建立区、镇(街)、村(社区)、村民小组(小区)四级违法建设行为监管网络,做到街镇有机构、村(社区)有协管员、村民小组有信息员;坚持不定期巡查制度,严密监控规划建设区域违法建设行为动向,定期通报各街镇新增违法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把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
(四)积极宣传引导
相关部门、各街镇和经济板块要大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实施建设行为。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城镇无违法建设行为社区”、“农村无违法建设行为村民小组”活动和争创“优秀执法模范街镇”、“十佳执法人员”的活动,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
(五)实行以奖代补
建立城乡违法建设行为整治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奖励无新增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单位,奖励整治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设特别是新增违法建设行为,由所在街镇在规定时间内自筹资金组织拆除,区政府不予经费补助;对情节严重的,要启动行政问责和行政效能监察程序,追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以最严厉的手段,防止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责任
区相关部门、各街镇、经济板块是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迅速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层层落实责任,相互协调配合,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根据本意见,在九月底前制定出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并报区城乡违法建设行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认真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工作督促
实行违法建设公示制,按季度定期公示各街、镇、经济板块城乡违法建设现状情况,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全程跟踪监督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情况,并将城乡违法建设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区、街镇、经济板块分别设立违法建设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和监督。
(三)确保社会稳定
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在实施中,要加强协作,实事求是,做到既严格执法,又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本意见涉及的具体政策问题,由区国土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规划分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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