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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治理“红包”问题的通知
  
录入时间:07-09-14 11:16:50   来源:

中共南岸区纪委  南岸区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治理“红包”问题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各镇党委、镇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
“红包”问题,指的是领导干部个人和单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就进一步治理“红包”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教育,增强纪律意识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收送“红包”违规行为的巨大危害性,把它作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整改。9月底以前,要在领导班子成员会和本单位干部职工大会上组织学习本通知和《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附件一,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全文和《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全会关于治理“红包”问题的相关规定》(附件二),通报媒体曾报道过的此类违纪违法案件,通过学习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明确纪律规定,增强纪律意识。组织学习情况要做好记录备查,未按要求组织学习的,在本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中扣分。
二、加强廉洁自律,自觉拒收“红包”
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警钟长鸣,自觉拒收“红包”,尤其要做到:
(一)不得接受特定对象(指《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单位或个人)的“红包”;
(二)不得在特定时期接受以上特定对象的“红包”或礼品。如在“中秋”、“国庆”、“元旦”、“春节”、“元宵”、“五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在本人生病住院之际;在本人或近亲属(即本人配偶及本人夫妇双方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结婚、去世、升迁、调动、升学、参军、乔迁、生日等婚丧喜庆事宜之际。
(三)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红包”或礼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将礼金、礼品交所在单位相关部门转交或直接交到区纪委或区财政专设的廉政账户(设在建设银行,帐号:50001073600059581586),并保管好相关单位出具的收据。
三、严格财经纪律,不发不送“红包”
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签到费”、“会务费”、“误餐费”、“茶水费”、“交通费”、“辛苦费”等名义违反规定给各级领导干部发放和赠送“红包”。对同意发“红包”的责任人,严格追究其纪律责任。对虚开发票做账遮掩送“红包”的违规行为,严格追究经办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鼓励群众举报
区纪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各单位治理“红包”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接受群众对收送“红包”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对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认真组织调查。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电话:62988952。举报信箱:重庆市南岸区纪委信访室,邮政编码:400060。

附:
1、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2、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全会关于治理“红包”问题的相关规定

中共南岸区纪委
南岸区监察局
2007年9月14日


主题词:廉洁自律  “红包”  通知
此文件通过南岸区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布。
中共南岸区纪委办公室        2007年9月14日印
(共印5份)
附件一: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9 7 3 1 2 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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