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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录入时间:07-08-31 14:05:50   来源: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社会单位:
2007年7月17日,我区遭遇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致使山洪暴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冲毁大量房屋。加之我区仍遗留有大量的危旧房屋,存在较大的住用安全隐患。为确保全区房屋住用安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18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涉及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镇和相关单位要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各单位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小组,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其纳入重要工作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本地区、本单位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以及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负责的原则进行。区房管局作为辖区范围内房屋住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房屋(含直管公房)住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是房屋住用安全的责任主体,要自觉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街镇负责督促辖区内房屋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房屋安全检查,并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提供必需的支持,多渠道依法落实房屋住用安全保障必需的资金。
二、健全措施,狠抓落实
坚持群测群防、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区房管局要建立健全房屋(含直管公房)使用情况档案,建立全区房屋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各街镇要积极配合,将住用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层层抓落实;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要建立房屋住用安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有关制度和管理机制。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而造成房屋住用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检查,防范未然
(一)加强房屋安全检查
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大检查,区房管局、各街镇及相关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的全面落实。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屋应登记归档,属于危房的,相关部门和街镇应督促安全责任人限期进行处理,解除危险。每年汛期、暴雨前后及节假日期间,房屋产权人和管房单位应指派专人,对处于洪水位、危岩、滑坡地带的房屋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加固维修或采取其他相应解危措施,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和排危治理
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的规定,房屋在交付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出现明显结构变形、位移,危及住用安全的;因施工、生产可能影响到周边房屋安全的;因灾害事故出现险情,但需继续投入使用的;发生险情或存在安全隐患,需拆除重建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及时将鉴定报告送达房屋所有人、管房单位,并报送区房管局。对其中涉及面大,不采取措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区房管局应另行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责令限期解除危险。
对检查、鉴定出的危房,各街镇、相关部门应督促安全责任人在其醒目位置挂出危房牌,落实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在发现危险程度加大并将对周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危害时,应及时向房屋产权人和有关部门报告。房屋产权人在接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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