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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录入时间:07-08-27 10:09:06   来源:
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建设咨询评估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咨询评估,设计或建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BT模式融资人违规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五年内不得参与竞争其他BT模式项目的建设。
第四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理,由区计委、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决定;行政处分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区计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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