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增固定资产的依据。经政府批准纳入当年审计计划的重点项目,审计结论可作为区财政局批复决算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评定、竣工决算完成后,项目业主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总投资1000万以下的基础性项目及总投资500万以下的公益性或其他项目,项目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并将综合验收情况报区计委备案。
总投资1000万以上的基础性项目及总投资500万以上的公益性或其他项目,项目业主向区计委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由区计委组织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项目综合验收情况由区计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政府专题汇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区建委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支出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会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按计划使用资金。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区财政局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结余资金作为财政性资金收回财政处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于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移交登记手续,未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应当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计委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计划执行情况和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审计部门按《审计法》的规定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已建成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区计委会同财政部门和区相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报区政府。对于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将追究相关审批决策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公布政府性投资项目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区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业主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中发生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超概,未依法实行招标、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5年内不得允许其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中发生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违法下达投资计划和批准增加、拨付建设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