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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录入时间:07-08-27 10:09:06   来源:
有关部门审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计委初审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采取BT模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章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经区计委初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查通过。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取BT模式。项目业主要严格按审批的BT融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或者政府性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按国家相关标准计算合同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对城市桥梁、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医院、车站、场馆等)、大型公园、广场及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建筑等工程,初步设计前,项目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招选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区属审批权限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概算由区计委商区财政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区财政局就评估后的总投资结合项目资金来源提出意见后,再由区计委出具批复文件。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区计委、财政局共同初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项目业主报批总投资概算时应提供总投资概算请示文件,投资概算表,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和按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必备材料。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的规模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规模5%,总投资概算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10%或超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投资概算必须由区政府常务会审查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采用各行业主管部门(镇、街)申报、区计委组织审核编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的办法进行,分别由续建工程项目、新建工程项目和前期工程项目等部份组成。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镇)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过程中须与财政部门进行资金预算的初步衔接,并于当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投资项目报区计委审核,区计委根据投资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要求及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资金情况,组织国土、财政、环保、规划部门进行衔接审核,综合平衡后报区政府批准下达。
第二十一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必须是初步设计已获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申报须提供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申请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概算审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来源中除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外的其它资金当年的到位情况证明,监理公司资信证明,招标方案和按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必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区计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安排情况下达。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对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区财政局原则不予拨付政府资金,项目业主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项目的资金投入。确因建设需要调整计划、新增项目的,须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区计委提出申请,计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渝府发[2000]50号)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在公益性项目中大力推行建设管理代理制,在基础性项目中大力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和总承包建设方式。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依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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