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重庆市南岸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南岸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南岸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级财政性专项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土地转租或转让收益、中央政府安排的资金(包括国债)以及用前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还款的境内外借贷性资金所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以政府减免有关税费为补偿条件的企业投资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以及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各事业单位以及各政府性投资公司所承担的全区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竣工后评价制、投资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遵从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 南岸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计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全程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农水、卫生、教育、交通、国资、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审批制,区属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计委审批;区属以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计委初审后上报审批。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审查,不可颠倒程序。
市政维护、抢险类和购置性质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在区计委办理立项和总投资概算审批,其它手续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审批须提供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报告以及按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必备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六个月内,项目业主应向区计委申请报批由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可研审批请示、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以及按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必备材料。立项批复期满未向计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又未申请延期的(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项目建议书批复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凡总投资在500万以下或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200万以下的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合并审批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报告以及按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必备材料。
第十三条 区属审批权限内,总投资1000万以上的基础性项目及总投资500万以上的公益性或其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计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