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南岸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南岸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具体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衔接工作,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医疗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衔接工作。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规范使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对象的审查工作。
村(居)委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日常医疗救助申请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具有本区城乡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和参战退役人员(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下同)。
(四)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以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为主,以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的方式。救助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日常医疗救助
1. 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下同)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参战退役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周岁以上老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元)给予资助。
2.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参战退役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享受360元门诊医疗救助。区民政局将日常救助金注入救助对象的城乡合作医疗卡,救助对象凭卡可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主要用于门诊治疗。当年未用完的费用可结转下年使用。
(二)大病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参战退役人员患大病需住院治疗时,当年内累计可享受一定限额的救助金。
1.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区民政局给予40%的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2.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