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岸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南岸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岸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统筹我区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中共南岸区委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南岸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07]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南岸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区居民医保)制度是在区政府组织引导下,个人自愿参加,并由个人、集体、社会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保障参保居民门诊医疗和住院统筹为主的城乡居民互助合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区居民医保制度主要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区当前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的差异,合理确定适应不同参保群体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二)居民自愿参保。在现行财政补助的政策之内,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参保。
(三)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家庭缴费、集体(单位)扶持、政府补助的多方筹资机制。
(四)整合公共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共建管理平台,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均衡公共服务。充分利用我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已经形成的定点医院、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和管理经验,通过增加模块、完善功能,建成方便群众和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满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各部门动态管理需要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五)控制基金风险。基金管理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充分考虑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与不同筹资水平相对应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等,适当拉开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自负比例的差距。既保证制度有效运行,又使群众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 参保范围、参保居民义务与权利
第四条 参保范围。具有本区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在户籍关系所在地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户籍在区外的本区常住人口,待市政府制定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关系跨区县(自治县)转移办法后,实行常住地参保。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待国家另行制定办法后执行。
第五条 参加区居民医保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享受居民医保规定的各项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二)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按规定获得居民医保医药费用报销;
(三)有权对居民医保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未按居民医保规定获得应有医药费支付待遇申请复核;
(五)参与居民医保的监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参加区居民医保人员应尽如下义务:
(一)遵守和维护居民医保制度;
(二)按规定及时交纳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金;
(三)积极配合医疗单位做好医疗卫生保健工作;
(四)举报违反居民医保规定的个人和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居民医保的组织机构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