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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录入时间:07-10-17 17:33:33   来源: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在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和《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岸府发〔2006〕93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落实部门职责,细化操作规程,切实抓好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
(一)为适应我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发展的需要,区民政局应尽快组织编制《南岸区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每100户15m2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每个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m2。具体要求如下:
1、凡在《南岸区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方案》中设置有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建筑面积不低于500m2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提供给所在街镇使用,并负担其应建面积的相应费用,超出面积的费用由区财政局购置。
2、凡在《南岸区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方案》中未设置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每100户15m2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标准,向区财政局提供实物或缴纳建设成本费用。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取后安排资金在异地进行建设或者从其他配套建设有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中购置。
(三)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建于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一楼有出入口,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采光情况良好,具有与办公和活动用房对等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社区组织用房水、电、气、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设置要配套齐全,按交付的住宅房标准进行装修。
二、部门职责和落实措施
(一)区国土分局在办理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公示时,应根据区规划分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明确规定无偿提供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面积及配套标准;在办理土地产权登记时,应将移交给街镇的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作为国有资产,办理到所在街镇,减免相关费用。
(二)区规划分局按照《南岸区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方案》,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建设标准,并按选址设计条件进行审查;在规划验收时,按批准的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并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注明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位置和规模。
(三)区建委要加强对规划确定建设的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凡是达到建设标准的,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移交所在街镇的接管证明;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缴纳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建设费用的财政收据或区财政局已接收实物的接管证明。
(四)南岸区产权产籍监理所在办理房屋新建登记时,应将移交给街镇的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作为国有资产,办理到所在街镇,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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