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南岸区内长江干流及部分重要支流段十年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捕范围
(一) 长江干流
南岸区南坪镇丹回路(与巴南区李家沱交界处)至广阳镇柏树岗(与巴南区木洞镇交界处)的长江干流所有水域,全长约51公里。
(二) 区内重要支流
1、 长生河:南岸区峡口镇螺丝洞(与迎龙镇交界处)至峡口镇庙岩(与长江交汇处的水域),全长约5公里。
2、 渔溪河:南岸区迎龙镇跳儿塘(与广阳镇交界处)至迎龙镇渔溪口(与长江交汇处),全长约3公里。
二、 禁捕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三、 禁捕类型
禁捕期间,禁止在辖区长江干流及部分重要支流水域开展对自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四、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监督举报电话:023-62802546。
六、 本通告至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渔业船舶上放置炸药、毒药或电捕渔器。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第三十六条:(一)在渔船上放置炸药、毒药、电捕渔器的,予以没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或者销售、收购、经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从事游钓的,责令停止;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首要分子;屡教不改的;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抗拒渔政管理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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