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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征地事务中心>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08733983155K/2020-04696
  • [ 发文字号 ]
  • 渝府发〔2013〕58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13-07-26
  • [ 发布日期 ]
  • 2020-07-09
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0-07-09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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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7-09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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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1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1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标准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主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726



主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钢砼结构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66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60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480

砖墙(片石)瓦盖

42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390

土墙结构

土墙瓦盖

360

石棉瓦、玻纤瓦盖

330

简易结构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120

简易棚房

100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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