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8日,重庆普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中交漫山3期14幢1号土建现浇改造工程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区领导的批示,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天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人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普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何*,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8年4月28日,经营范围:从事建筑相关业务等。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普硕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未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情况
普硕公司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
普硕公司未对刘*和蒋*琼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
4.事故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现场只有作业人员刘*和蒋*琼,普硕公司对进行高处作业的刘伟未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未有效监督刘*佩戴高处作业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刘*未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8日10时30分许,普硕公司工人柯*龙开车载着蒋*琼和刘*到达中交漫山3期14幢1号,当天的工作主要是对有空鼓的墙面进行维修以及拆除位于3楼窗户外的钢管架。上午,蒋*琼负责搅拌混凝土,刘*负责维修有空鼓的墙面。12时许,蒋*琼和刘*下班。14时许,蒋*琼和刘*开始拆除钢管架。刘*从2楼的窗户翻到墙外,陆续拆除了4根钢管架上搭设的木条,并递给蒋*琼,蒋*琼负责取下木条上的钉子。刘*在继续作业的过程中从作业位置坠落至侧花园地面受伤,后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检查确认其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中交漫山3期14幢1号,钢管架搭设在该房屋3楼后侧窗户外,钢管架水平横杠上搭设有部分木条。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刘*,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26*,住址:重庆市合川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4月8日14时10分许,柯*龙拨打了120电话,14时18分许,120救护车赶到现场。
2024年4月8日14时25分许,普硕公司员工何*(何*的老婆)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大约5分钟后天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蒋*琼立即给普硕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打电话报告了该情况。何*立即电话联系在公司的员工何*,随后柯*龙从公司出发前往事故现场,并在途中拨打了120电话,14时18分许,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急救医生对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其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普硕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善后事宜。2024年4月10日,双方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普硕公司赔偿死者家属85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天文派出所、区住房城乡建委、天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刘*违规作业,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
(二)间接原因分析
普硕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安排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的刘*从事高处作业。
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刘*和蒋*琼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就安排其上岗作业。
5.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督、教育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力。
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刘*高处作业时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
四、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天文街道办事处
1.2024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天文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黄*伟,工作人员:何*谊)按照《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天文街道办事处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计划检查6家企业(已检查),实际检查辖区物业小区18家次,发现隐患问题38处,均已完成整改。
2.2024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天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计划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4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至少4次,实际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16次,实际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3家次,发现隐患问题22处,均已完成整改。
(二)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2024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区住房城乡建委物业管理科(科长:余*,其余工作人员9人)计划检查物业企业8家,实际检查物业企业16家,发现安全隐患61个,均已完成整改。
2.2024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区住房城乡建委安质中心副主任李*(分管物业管理科)计划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4次,带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至少4次,实际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7次,实际带队检查11次,发现安全隐患40个,均已完成整改。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刘*,违规作业,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普硕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的刘*从事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刘*和蒋*琼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就安排其上岗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督、教育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刘*高处作业时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何*,男,汉族,身份证号:510921*,普硕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刘*高处作业时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普硕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好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加强作业现场的监管,安排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天文街道办事处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紧盯问题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台账,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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