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7日4时34分许,南岸区南城大道南城立交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组成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和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岸花园路“8·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常*,类型:个体经营者,住所:重庆市江北区*,经营范围:出租客运(主城区)。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AA02*号出租车,所有人:常*,品牌型号:长安牌,车辆识别代号:LS6A2E0F5NA*,发动机号码:NDYS*。使用性质:出租客运,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0006*号,有效期至2028年9月7日,核发机关:重庆市交通局。该车购买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该车出行目的:事发时,该车从南坪五小区公交车站出发返回南岸茶园准备换班。
渝A13*,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所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住址:重庆市渝中区*,使用性质:出租客运,品牌型号:长安牌,车辆识别代号:LS5A2ABJ2*,发动机号码:M4UB0*,注册日期:2021年7月23日,发证日期:2021年7月26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渝AJ3*,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甘*禄,住址:重庆市巴南区*,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豪爵牌,车辆识别代号:LC6TCJH29R0*,发动机号码:AGM015*,注册日期:2024年7月8日,发证日期:2024年7月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7月3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事故驾驶人基本情况
渝AA02*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刘*兵,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垫江县*,驾驶证号:51232219*,档案编号:500600*,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5月18日,准驾车型:C1,有效期限:2021年5月18日至长期。
渝A1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曾*辉,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南岸区*,驾驶证号:51362119*,档案编号:500102*,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12月26日,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限:2015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26日。
渝AJ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甘*禄,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巴南区*,驾驶证号:51022219*,档案编号:5001021*,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10月11日,准驾车型:C1E,有效期限:2022年10月11日至2032年10月11日。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常*在2022年将渝AA02*号出租车的经营权承包给韩*,与韩*签订有《出租汽车租赁承包经营合同》,韩*负责车辆日常经营管理。
韩*承包了渝AA02*号出租车的经营权后,2024年2月又将该车经营权承包给孙*,截至事发时,该车的实际经营管理由孙*负责。
渝AA02*号出租车事发时的驾驶员为刘*兵,系重庆合纵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公司)入职驾驶员。
渝AA02*号出租车未与合纵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7日4时34分许,刘*兵驾驶渝AA02*号小型轿车,由南岸区南坪五小区方向往南城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城立交桥桥面路段时,该车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驶向左侧车道逆行过程中分别与从相对方向驶来由曾*辉驾驶的渝A13*号小型轿车和甘*禄驾驶的渝AJ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驾驶员甘*禄被撞坠落至南城立交桥下,造成甘*禄当场死亡,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南城立交桥路段,此路段是双向二车道,同向一车道,道路中心有单黄实线,沥青路面,路面平整、干燥,道路两侧有金属护栏,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甘*禄。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23日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合计:82655.22元。后续赔偿,保险公司正在走赔付流程。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8月15日4时35分许,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度交巡警支队南坪大队民警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20前往施救。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分局、南岸区卫生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
4时4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
4时45分左右,交巡警到达现场;
5时50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撤除现场,交通恢复。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南岸区第六人民医院急救医生现场确认甘*禄已死亡,后被送往殡仪馆。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分局、南岸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800120240000*号)认定:
刘*兵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此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曾*辉和甘*禄无违法行为。
刘*兵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曾*辉和甘*禄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病T鉴第5*号)证实:甘*禄系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毁损伤死亡。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6*号)证实:渝A13*号小型轿车事发前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6*号)证实:渝AJ3*号摩托车事发前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4.《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6*号)证实:渝AA02*号小型轿车事发前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5.《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毒E鉴第6*号)证实:送检的甘*禄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6.酒精呼气测试:刘*兵为0mg/100ml,曾*辉为0mg/100ml。
四、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南坪大队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多次召开支委会和民警大会,强调对辖区各条主干道,特别是南城大道、光电路、南坪西路等主要通行地段进行设卡盘查和路检路查工作。二是道路隐患排查情况。事发地为位于南岸区六院立交桥上,路面平整、干燥,视线良好,事故地点为立交桥桥面,该大队加强巡逻的同时对从事出租客运的汽车驾驶员以及私家车驾驶员的驾驶陋习进行劝导,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定时加强该路段巡逻,一经发现有不安全、不文明的驾驶行为的驾驶员,及时对其进行处罚及教育,发现安全隐患均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三是8月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6000余件,民警现场纠正违法行为300余件,南城大道、光电路违法行为80余件,经常开展路检、路查及交通安全宣传。四是事发当日共有在岗民警11人,其中主要领导2人,带班领导1人,辅警20人。其中接处警组民警2名、协勤3名负责交通事故处理。8名民警8名协勤负责辖区巡逻纠违,维护交通秩序。
(二)重庆市江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一是严格督查指导。该中心制定了全年安全指导计划,截至2024年11月,已对全行业开展安全指导218家次,同时将巡游出租行业纳入重点指导任务,已针对巡游出租车行业开展安全指导检查10家次,并每月将安全指导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抄告执法部门,加强联合管理。二是压实主体责任。该中心高度重视辖区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以安全指导、安全培训以及各项安全专项行动为抓手,严格落实各级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能职责,积极督促辖区各行业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车辆技术安全管理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中心先后于2024年1月、4月、6月、9月组织北区巡游出租行业参加了行业安全工作会,在会上部署了各项安全生产与自然防治重点工作,通报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督促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强化安全培训。每年组织辖区道路运输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能力,辖区“两类人员”已培训1500余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刘*兵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发现的其他问题
合纵公司,对所属驾驶员管理不严格,未严格要求所属驾驶员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驾驶巡游出租汽车。建议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调查处理。
常*,对所属车辆管理不严格,未严格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为车辆配备驾驶员,建议由重庆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委调查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常*,作为生产经营者,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合纵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意识。
(三)江北区交通运输委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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