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1日19时15分许,南岸区南坪东路星宇花园路段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组成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岸南坪“2·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夜间驾驶机动车对车前道路观察不仔细,未提前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行人未走人行地下通道,且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共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7*,登记住所:重庆市巴南区*,成立日期:2008年4月7日,法定代表人:张*民,经营范围:出租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号,发证机关:重庆市交通局,有效期至2028年3月21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A9*5号出租车,所有人: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品牌型号:长安牌,车辆识别代号:LS5A*,发动机号:M4U*,登记住址:重庆市巴南区*,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使用性质:出租客运,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该车出行目的:事发时,该车载一名乘客从茶园南岸区区政府出发前往南坪上海城。
(三)事故驾驶人及行人基本情况
渝A9*5号出租车驾驶人:陈*森,男,汉族,身份证号:5001*,户口所在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至:2031年4月17日,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J-巡游出租(主城区)”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
经调查:陈*森未在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办理入职手续,非该公司员工。
行人:杨*侠,女,汉族,身份证号:3422*,户口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制定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汇编》、《2024年安全和服务质量教育培训计划》等,配有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都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考核合格证,该公司对所属驾驶员开展了岗前教育培训,对所属车辆开展了安全检查,制定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但该公司在驾驶员管理过程中还存在漏洞,使用未在本公司入职(备案)的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出租车营运。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1日19时15分许,陈*森驾驶渝A9*5号出租车由响水路方向往南坪百盛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坪东路星宇花园路段时,该车与由右至左未走人行地下通道横过道路的行人杨*侠发生碰撞,造成杨*侠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六)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星宇花园路段,该路段为单向通行道路,共有四条车道,道路两侧有人行道,一侧人行道与道路之间有护栏隔离,潮湿的沥青路面,路面平整,事故路段有人行地下通道,夜间有路灯照明。车行至事故发生处无限速标志,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小客车限速每小时70公里。事发时有雨,现场地面潮湿,渝A9*5号出租车的车头保险杠、引擎盖、前挡风玻璃有撞痕,死者头部有血迹。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杨*侠,女,汉族,身份证号:342221*,户口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至2024年3月28日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合计:701482.36
元。其中丧葬费用:55712元;
车辆维修费用:2850元;
保险及其他赔付费用:642920.36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2月21日19时17分,南岸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度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南坪大队相关民警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20前往施救。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
19时25分许,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南坪大队民警到达现场;
19时30分许,120到达现场;
20时40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撤除现场,交通恢复。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经南岸区人民医院120急救医生现场检查确认:杨*侠当场死亡,后被送往江南殡仪馆。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8001202400000*号)认定:
陈*森在夜间驾驶机动车对车前道路观察不仔细,未提前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杨*侠在有人行地下通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未走人行地下通道,且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综上所述,此交通事故系陈*森和杨*侠的违法行为和过错共同导致。
陈*森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杨*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33*号)证实:渝A9*5号出租车事发前该车前照明、刮水器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15*号)证实:依据现有资料,渝A9*5号出租车事发时应为58㎞/h。
3.《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病T鉴第1*号)证实:杨*侠符合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4.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陈*森为0mg/100ml。
四、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岸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南坪大队
一是认真开展巡逻防控工作。该大队多次召开支委会和民警大会,强调对辖区各条主干道,特别是对南坪东路、响水路、南坪西路等重点路段开展巡逻,设卡盘查和路检路查工作。二是认真开展道路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该事故地点位于南坪商圈,有多个公交站点,早晚出行人员较多,该大队加强巡逻的同时对行人横穿公路,不走过街设施的行人的劝导。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定时加强该路段巡逻,一经发现行人横穿及时制止,发现安全隐患均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三是量化纠违任务,2月份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6500件,现场纠违300余件,南坪东路违法行为80余件。四是事发当日该大队共有在岗民警18人,其中主要领导2人、带班领导1人、辅警18人。其中接处警民警2名、协勤3名负责交通事故处理。8名民警8名协勤负责辖区巡逻纠违,维护交通秩序。
(二)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巴南区大队
一是扎实开展路面执法检查。巴南区大队现监管辖区巡游出租车企业共计4家,4家巡游出租车企业所属巡游出租汽车合计1777辆。该大队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针对巡游出租车重点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勤务,加大巡游出租汽车路检路查力度。该大队下辖每个中队每天安排至少1个勤务小组在人流集散地重点区域开展巡游出租车专项检查,重点打击巡游出租车拒载、议价、强打组合、未开启空车标志揽客、以预设目的地方式从事定线运输、遮挡、损毁车载智能终端等重点违法行为。二是切实做好投诉处理。该大队以“三升三降”(即:投诉立案率、24小时办结率、群众满意率上升,投诉绝对量、重复投诉量、超期未办案件下降)为目标,做好投诉服务工作。坚持“疏堵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文明服务教育,提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沟通技巧,要求驾驶员在乘客上车时商定好行驶线路,倡导按导航线路行驶,切实减少绕道、不文明服务类投诉。对于巡游出租汽车投诉案件,按照“先立案、后调查”原则,先行登记立案,再结合违法事实、情节轻重、乘客意愿等进行分类处置,加大处罚力度,做到惩教结合。依法快速高效处理投诉来电案件,及时反馈当事人相关情况,提升案件办理满意率。2024年以来,大队共查获巡游出租车案件159件,其中查处拒载、绕道、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预设目的地、议价等巡游出租车重点违法行为70件,查处巡游出租车类非法营运共17件。同时应巡游出租车企业要求,多次进入辖区巡游出租车企业开展巡游出租车从业人员文明服务培训及安全生产培训。三是强化执法监管措施。该大队对巡游出租车及车属公司的监管高度重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敏锐性”着力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执法监管工作,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在该大队勤务推进会等会议上强调、安排、布置巡游出租车执法工作,对巡游出租车执法情况进行专门分析,明确了该大队监管职责,根据市直属支队对巡游出租车企业的负面排名清单,对违规较多的企业开展重点约谈并作出行政处罚。加强《市道条》的宣传运用,对辖区巡游出租车公司全部进行法制宣传,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杨*侠在有人行地下通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未走人行地下通道,且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陈*森在夜间驾驶机动车对车前道路观察不仔细,未提前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三)发现的其他问题
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不严格,落实该公司《出租车安全管理办法》不力。驾驶员陈*森在未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执业备案情况下,在该公司从事巡游出租车营运活动,建议由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调查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制度规定,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制度规定的意识。
(二)巴南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南岸区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四)南岸区交通局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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