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3日,重庆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广阳湾大桥支架安装、拆除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等单位为成员,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参加的南岸区人民政府“2·1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工程相关情况
工程名称:广阳湾大桥EPC项目
工程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广阳岛
建设单位:重庆广阳岛绿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广阳湾大桥支架安装、拆除工程专业分包单位:重庆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事故单位概况
重庆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法定代表人:丁*利,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2月22日,营业期限:2019年2月22日至永久,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2月13日,汇创公司承接的广阳湾大桥支架安装、拆除工程正在施工作业。13时许,汇创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带着秦*贵和刘*兴到广阳湾大桥6#墩进行模板支架拆除作业,期间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张*、调度胡**和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员张**以及汇创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安全员潘*等5人一直在现场监督秦*贵和刘*兴作业。16时许,6#墩模板支架切割完毕。王**告知现场监督人员支架解体作业于明日进行,张*、胡*强、张**、潘*等4人随即陆续离开现场,王*勇安排秦*贵和刘*兴收拾作业现场后也离开现场。此时秦*贵和刘*兴位于6#墩围堰平台,随后刘*兴走上钢栈桥推着氧气瓶和丙烷气瓶离开。一会儿后,汇创公司塔吊司机张*在塔吊上看到一团黑影掉到桥下,就立即打电话告知王**,王**随即打电话安排工人胡*财到桥下查看情况,并电话告知了胡*强,胡*强也立即赶到桥下,之后现场工友用担架将秦*贵抬上皮卡车送往重医附二院江南分院抢救,18时许,秦*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死者基本情况
秦*贵,男,汉族,57岁,住址:重庆市忠县*,身份证号:512223*。
(三)事故报告情况
2月13日事故发生后,中铁十一局五公司向南岸区公安机关报告了该起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秦大贵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秦*贵,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架子工和高处作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相关作业,且未将安全绳正确挂于防坠器上,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汇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临边防护设置不到位,未按照《广阳湾大桥主墩0#块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防止高处坠落安全措施要求,在临边处挂设安全网,在操作平台下设置水平安全网;
2.安全员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安排未取得架子工和高处作业资格证的作业人员秦*贵、刘*兴从事模板支架拆除作业;
4.施工作业前,未对秦*贵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秦*贵未将安全绳正确挂于防坠器上,且临边防护设置不到位存在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
1.2023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副局长王*,分管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带队开展安全检查6次,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20条;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研究部署会议2次。
2.2023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质量安全科共有4名工作人员,负责人刘*,其中持有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证2人,按照《重庆经开区生态环境和建设管理局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要求,对辖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日常和专项检查118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460处。实施行政处罚1起共计1000元,实施项目经理记分2起共计6分,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记分1起共计3分。
3.自广阳湾大桥EPC项目开工以来,对该项目开展安全检查4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21处。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秦*贵,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架子工和高处作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相关作业,且未将安全绳正确挂于防坠器上,导致此次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丁*利,汇创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秦*贵未将安全绳正确挂于防坠器上,且临边防护设置不到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汇创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广阳湾大桥主墩0#块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防止高处坠落安全措施要求,在临边处挂设安全网,在操作平台下设置水平安全网;安全员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排未取得架子工和高处作业资格证的作业人员秦*贵、刘*兴从事模板支架拆除作业;施工作业前,未对秦*贵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秦*贵未将安全绳正确挂于防坠器上,且临边防护设置不到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七条和《广阳湾大桥主墩0#块安全专项施工方案》5.2.2防止高处坠落安全措施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汇创公司应当配齐配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同时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安排相应的作业。
(二)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辖区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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