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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急管理>应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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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87428546621/2025-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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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8-18
南岸涂山恋庐川揽山台民宿装修装饰工程-王容家“4·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5-08-18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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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8-18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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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3日,北京中科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承包的恋庐川揽山台民宿装修装饰-王*家工程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区领导的批示,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委、涂山镇人民政府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由2名专家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未制定设计方案、局部拆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违规拆除旧有危房改造加固施工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相关情况

工程名称:恋庐川揽山台民宿装修装饰-王*家

发包单位:重庆垣涂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北京中科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项目地点: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莲花村莲花石社1号附200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垣涂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垣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法定代表人:李*东,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4627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旅游业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

北京中科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类型: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负责人:徐*萍,成立日期:20211119日,营业期限:20211119日至永久,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等。

垣涂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与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责人徐*萍系夫妻关系。

北京中科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陈*辉,注册资本:8192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200611日,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等。

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持有中科公司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书,委托书中明确中科公司同意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使用其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财务独立(独立分公司银行账户)、税务独立、自主经营。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

2024711日王*与垣涂公司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莲花村莲花石社1号附200号的房屋以及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莲花村莲花石社的土地租赁给垣涂公司。

2025220日垣涂公司与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签订《恋庐川揽山台民宿装修装饰-王*家工程施工合同》。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局部拆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垣涂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设计方案。

3.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配备了邓*作为现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4.事故发生部位及现场管理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莲花村莲花石社1号附200号房屋,该房屋系老旧农村自建房,三层楼,砖混结构,楼板为混凝土预制板。坍塌前的施工作业情况:1楼顶部大部分用钢管架进行了支护,房屋正面拆除部分构筑物后现浇了1根横梁及4根立柱,房屋后面及内部拆除了部分构筑物后现浇了3根立柱和3根横梁。(见组图1

房屋正面坍塌前

房屋正面坍塌后

房屋后面坍塌前


房屋后面坍塌后

组图1

事故发生当天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无管理人员在现场组织施工,只有2名杂工赵*座和杨*权在1楼使用钢管架对该房屋进行支护,房屋坍塌时只有赵*座在1楼内作业,房屋坍塌后赵*座被掩埋在坍塌物下。(见组图2

坍塌后救援前坍塌后救援

组图2

5.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参与王*家房屋施工作业的人员一共有6名,分别是杂工但*洋、杨*权、赵*座,模工许*华、黄*以及钢筋工王*俊。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未对上述人员实际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43日上午730分许,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杂工杨*权和赵*座开始在王*家房屋1楼使用钢管架对房屋进行支护,2人分开独自作业。上午1130分许,该房屋右侧整体发生坍塌,正在里面作业的工人赵*座被掩埋。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赵*座,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2*,住址:重庆市綦江县*。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543日上午1141分许,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杂工但*洋拨打了119电话,1145分许,但*洋拨打了120电话。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43日上午1147分许,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下午1630分许,赵*座被救出但已死亡,随后被送至江南殡仪馆。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积极接待亲属,妥善处置善后工作,202558日,双方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赔偿死者亲属62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人员迅速出动开展救援工作。副区长刘*,区公安分局、涂山镇政府、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工作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处置,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技术组对事故现场踏勘、查阅相关资料以及调查组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综合分析,得出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物的不安全状态

混凝土预制板搁置于已加固框架梁上长度不满足设计规范,同时临时钢管架的支撑承载力和稳定性不能满足施工安全要求,缺乏专项方案与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监护,违规进行旧有房屋改造加固施工是造成该起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垣涂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在施工前,该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在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的情况下,就组织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进场施工。

2.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2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未对作业人员实际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作业前未制定局部拆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过程中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未对王*家房屋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临时钢管架的支撑承载力和稳定性不能满足施工安全的事故隐患。

四、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涂山镇人民政府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涂山镇2025年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城镇建设岗负责建筑工地、农村房屋建设、农村违法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与治理、城市危旧房领域安全工作。

1.20251月至327日,副镇长刘*平(分管城镇建设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3次,带队检查辖区在建工地、物业区域5次。2024327日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党委委员甘*(分管城镇建设服务中心)召开安全生产会议2次,带队检查5次。

2.2025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城镇建设岗负责人石*参与科室会议并部署科室工作3次。城镇建设岗检查辖区在建工地17次,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9个,均已完成整改;开展辖区危旧房、自建房安全巡查100余(栋)次。

3.至事故发生时,垣涂公司租赁了莲花村莲花石社民房18户,在未取得规划许可及向涂山镇审批备案的情况下已经动工改造的民房约5户。涂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城镇建设岗履行了日常的安全巡查职责,但未对垣涂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安全巡查过程中未发现垣涂公司无设计方案、施工单位无施工方案的事故隐患。

(二)区住房城乡建委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委内部关于行政执法工作分工,建筑管理科牵头负责区住房城乡建委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过程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法施工行为、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等执法工作,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科牵头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指导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推广农房建设适用技术,负责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1.2025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建筑管理科科长王*、副科长陶*强组织科室按照监督计划开展建设领域执法工作,对全区在建、拟建项目累计共巡查27次,罚款8起,罚款金额6.3万元。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科科长许*、副科长谭*妮和杨*组织科室开展工作,按照相关工作计划,对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开展安全检查2次;对全区切坡建设农村住房边坡隐患复查共计21处;对南山街道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及边坡治理工作开展联合督查1次;对全区在建农房巡查1次,抽查6户。

2.2025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区住房城乡建委党组成员、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服务中心主任周*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4次,开展安全检查3次,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8条;区住房城乡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林*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3次,开展安全检查3次,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10条。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与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作业人员实际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前未制定局部拆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过程中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未对王容家房屋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临时钢管架的支撑承载力和稳定性不能满足施工安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以及《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3.0.23.0.43.0.86.0.26.0.3[2]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3],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垣涂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施工前,该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4],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在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设计方案的情况下,就组织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进场施工。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条[5]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徐*萍,女,汉族,身份证号:50022*,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临时钢管架的支撑承载力和稳定性不能满足施工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6]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7]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4.李*东,男,汉族,身份证号:51082*,垣涂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就组织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进场施工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8]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1.中科公司,经查询,该公司目前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为0,已不满足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条件,建议移交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城乡建委处理。

2.涂山镇人民政府,对垣涂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未作出相应处理,安全巡查过程中未发现垣涂公司无设计方案、施工单位无施工方案的事故隐患,建议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中科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各类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落实自身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垣涂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承租的农村自建房的各项审批手续,手续齐全后再行施工。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涂山镇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辖区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区住房城乡建委应当做好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提升镇(街)的安全监管水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3.0.2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0.4 拆除工程施工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3.0.8 拆除工程施工中,应对拟拆除物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当发现事故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6.0.2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6.0.3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且应有记录并签字确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持户口证明文件、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施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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