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日4时29分许,南岸区茶园大道金科联发东悦府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长生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和巴南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道路行驶、超速,且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全,以及行人在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未走过街设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重庆永鹏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住所: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张*,登记机关: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11*号,发证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有效期:2023年1月24日至2027年1月24日。
渝DQ2*,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永鹏公司,品牌型号:红岩牌,该车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2250*,登记住址:重庆市巴南区*,使用性质:货运,该车购买了车辆保险。
该车事发时未装载货物,空车行驶。行驶路线:从南岸区迎龙镇长冲隧道附近至南岸区上新街方向。
渝DQ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廖*江,男,汉族,身份证号:50010*,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3年3月14日至2033年3月14日。廖*江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31年3月24日。
行人:卢*才,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2*,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永鹏公司,作为车属公司,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资格,对所属车辆开展了安全检查,制定了《2025年安全学习计划》《2025年货运车辆安全检查计划》等,制定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驾驶员廖*江进行了岗前教育培训,并进行了考试考核。
经查,永鹏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未按照公司《关于印发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重永鹏运〔2025〕19号)《关于印发GPS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重永鹏运〔2025〕20号)《GPS管理制度》等要求安排专职人员对公司GPS车辆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监控管理,未能及时提醒并制止事发当日夜间驾驶员廖明江的超速行为;
2.未对GPS车辆监控系统监控人员进行培训、并考试合格就安排其上岗;
3.车辆GPS动态监控不到位。一是未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该公司设定的车辆GPS监控后台限速预警值为90-100㎞/h,高于事发路段60㎞/h的限速值;二是夜间未通过GPS车辆监控系统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4.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驾驶员廖明江超速行驶的事故隐患。
2025年4月2日4时29分许,廖*江驾驶渝DQ2*重型自卸货车从巴南区方向沿南涪路往通江大道方向以80km/h的时速行驶至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大道金科联发东悦府路段,该车与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卢*才接触,造成卢*才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绿化带受损。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大道金科联发东悦府路段,双向十二车道,同向六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出事路段有可供行人通行的人行地下通道,出事路段限速(小客车除外)60km/h。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卢*才。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至2025年6月17日,初步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合计约32万元。
目前,赔付费用还在保险理赔中。
2025年4月2日4时30分45秒,南岸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度南岸区交巡警支队长迎广大队民警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20前往施救。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南岸区卫生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
4时43分许,南岸区交巡警支队长迎广大队民警到达现场;
4时40分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
7时00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撤除现场,交通恢复。
4时40分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急救医生现场确认行人卢*才当场死亡,后被送往殡仪馆。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80012025000008*号)认定:
廖*江驾驶渝DQ2*重型自卸货车在限速为60km/h的道路上以80km/h的速度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同时未注意观察道路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1]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2]之规定。
卢*才在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3]之规定。
廖*江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卢*才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1.《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5〕病A鉴字第5*号)证实:卢*才系交通事故致头胸部损伤引起死亡。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5*4号)证实:事发前,渝DQ2*重型自卸货车的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24*号)证实:事发时,渝DQ2*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80㎞/h。
4.《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5〕毒C鉴字第19*号)证实:卢*才血液中未检出引用检验方法中涉及的巴比妥类、吩噻嗪类、苯二氮草类、三环类抗抑郁药物、拟除虫菊酯及毒鼠强、有机磷农药等108种毒(药)物。
5.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廖*江为0mg/100ml。
(三)间接原因分析
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未按照公司《关于印发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重永鹏运〔2025〕19号)《关于印发GPS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重永鹏运〔2025〕20号)《GPS管理制度》等要求安排专职人员对公司GPS车辆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监控管理,未能及时提醒并制止事发当日夜间驾驶员廖明江的超速行为;
2.未对GPS车辆监控系统监控人员进行培训、并考试合格就安排其上岗;
3.车辆GPS动态监控不到位。一是未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该公司设定的车辆GPS监控后台限速预警值为90-100㎞/h,高于事发路段60㎞/h的限速值;二是夜间未通过GPS车辆监控系统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驾驶员廖*江超速行驶的事故隐患。
一是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该大队针对辖区车辆主要通行路段,特别是茶园大道、南涪路进行设卡盘查和路检路查工作,并明确整治重点和时段,加大力度,严密岗位设置,强化路面严管,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强化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将警力最大限度投向路面,确保辖区交通安全畅通。二是道路隐患排查情况。事发地为位于南岸区茶园大道金科联发东悦府小区路段,该路段车流量大、车速快,路面较宽。路两边是居民区,常有居民抄近路闯红灯,不走人行通道。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针对常有行人横穿茶园大道的情况,已安装隔离护栏,同时加强该路段巡逻,一经发现行人横穿及时制止,发现安全隐患均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三是该大队当月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3700余件,茶园大道违法行为149余件,货车违法行为59件。四是事发当天该大队共有在岗民警8人,其中主要领导2人,带班领导1人,辅警7人。其中接处警组民警2名、协勤2名负责交通事故处理。4名民警5名协勤负责辖区巡逻纠违,维护交通秩序。
一是针对事故企业的安全监管履职情况。该委下属单位巴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25年1月23日对永鹏公司开展安全督导检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1个,已督促企业整改完毕。二是货运行业安全监管履职情况。1.强化安全检查。该委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督导检查计划,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专项行动,2025年1月至3月,该委组织对巴南区货运企业开展安全监督检查31次,查出安全隐患94条,均已完成整改。2.加强服务指导。该委落实新增货运企业安全“第一堂课”制度,对新增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通过“一对一”帮扶服务形式逐项指导企业完善从业人员、车辆技术、动态监管、运输组织、应急处置等规章制度,2025年1月至3月,服务指导新增企业17家。3.加强协同监管。该委加强与巴南区公安、交通执法等部门协调监管,联合召开安全工作部署会2次、高风险企业警示约谈会4次,办理各类违法违规抄告174件。4.严格超限治理。该委以固定治超为基础,大力推广非现场执法系统和预检系统,实现固定治超、科技治超、治超预检“三项发力”,目前巴南全区完成8+7超限治理网络,其中固定治超站8个、科技治超点7个,构建起了覆盖巴南全区的超限超载技术监测体系,做到功能互补、信息共享、资源整合。2025年1月至3月,固定治超站累计检测货运车辆37.6万余台次,移交交巡警处罚51台次,转(卸)载货物459.5余吨。5.坚持科技引领。该委依托营运车辆动态管理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辖区7178辆12吨以上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实施动态监管,并通过“日提醒、周统计、月度排名抄告、季度警示约谈”机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主体责任。2025年1至3月,共计发布日提醒2697份、周统计226家、月底排名抄告1次、季度警示约谈1次。同时,推动“两客一危一重”动态监控终端升级,召开动态监控终端升级推进会1次,辖区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新增4G车辆动态端245台。
卢*才在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承担同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廖*江驾驶渝DQ2*重型自卸货车在限速为60km/h的道路上以80km/h的速度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同时未注意观察道路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承担同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永鹏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未按照公司《关于印发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重永鹏运〔2025〕19号)5.2.2、5.2.2.3、5.2.2.5、5.2.2.6[4],《关于印发GPS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重永鹏运〔2025〕20号)四(二)2[5],《GPS管理制度》三(一)2、五1、六1[6]等要求安排专职人员对公司GPS车辆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监控管理,未能及时提醒并制止事发当日夜间驾驶员廖*江的超速行为;未对GPS车辆监控系统监控人员进行培训、并考试合格就安排其上岗;车辆GPS动态监控不到位。一是未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该公司设定的车辆GPS监控后台限速预警值为90-100㎞/h,高于事发路段60㎞/h的限速值;二是夜间未通过GPS车辆监控系统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驾驶员廖*江超速行驶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7]、《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8]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9]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张*,男,汉族,身份证号:50011*,永鹏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关于印发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重永鹏运〔2025〕19号)《关于印发GPS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重永鹏运〔2025〕20号)《GPS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渝DQ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廖*江超速行驶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10]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1]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廖*江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号牌清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12]之规定,公安机关已对驾驶员廖*江实施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一)永鹏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意识,同时加强对车辆GPS实时监控管理,及时纠正驾驶人员的违规行为,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二)巴南区交通运输委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重型货车、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其中,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只能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关于印发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重永鹏运〔2025〕19号)5.2.2安全科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连续监控车辆行驶和驾驶员的动态情况,分析处理动态信息。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5.2.2.3 GPS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管理。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清理有关资料,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做好“GPS监控值班记录”。每日做好监控记录台帐,监控记录内容包括:车辆的运行速度是否超过设定速度;是否超出核定的区域线路。并保证台帐的准确有效。做好原始记录,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5.2.2.5监控值班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对营运车辆24小时实时动态监控;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进行应答,并执行有关要求。5.2.2.6及时处理报警信息,发生报警时,安全科应及时调集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超速报警、超范围报警应及时查明原因告知驾驶人员进行纠正。
[5]《关于印发GPS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重永鹏运〔2025〕20号)四 值班监控处理程序(二)报警车辆的监控和处理2、当发现车辆超速行驶报警时,即向该车发出警告指令,若车辆经警告不减速且持续超速行驶2分钟以上的或当班运行累计超速报警,3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超速,由安全科执行处罚。
[6]《GPS管理制度》三、监控员与驾驶员职责(一)监控员职责2监控公司车辆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监控中发现的违章车辆驾驶员进行处罚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五GPS报警设置1超速报警 以交通执法部门以及本公司的时速为准,最高时速不能超过 80KM/小时,路段有限速规定的,不能超过规定时速。六报警的处理 公司在监控时接到报警信号后,要迅速查明报警原因,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1超速报警 及时告诉本车驾驶人员纠正,减速慢行,消除隐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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