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日22时35分许,重庆市南岸区龙黄路南山立交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和綦江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岸南山“4·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登记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成*华,登记机关: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代办汽车年审、过户、汽车信息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22200*号,发证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委,有效期:2025年3月12日至2029年3月12日。
1.渝D07*,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红岩牌,发动机号:17A0*,车辆识别代码:LZFF25R*,该车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字50022*,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登记住址:重庆市綦江区*,使用性质:货运,该车购买了车辆保险。
经查,该车事发时未装载货物,空车行驶。行驶路线:从渝北区圣名世贸城附近出发,经内环快速路往渝中区小什字方向。
该车系挂靠车辆,实际车主是王*亚,王*亚于2017年12月8日与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营运车辆挂靠合同》。
2.渝DE*,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祝*英,住址:重庆市开州区*,品牌型号:钱江牌,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号:1310*,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该车购买了车辆保险。
渝D0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蒋*金,男,汉族,身份证号:50022*,住址:重庆市梁平县*,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2023年9月4日至2033年9月4日。蒋*金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
渝DE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祝*英,女,汉族,身份证号:500234*,住址:重庆市开州区*,准驾车型:D,驾驶证有效期:2024年2月28日至2030年2月28日。
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属公司,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汇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资格,制定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安全生产保证措施。通过驾运宝APP对驾驶员蒋*金进行了岗前教育培训,并进行了考试考核,同时利用驾运宝APP对所属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经查,该公司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严,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一是事发车辆的维护保养不到位,没有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公司在督促车主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保养无果后便不了了之,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处理。二是未对事发车辆进行事故隐患排查,该车事发后通过检测存在“车身反光标识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8.4.1条[1]的要求;侧防护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1、12.9.3条[2]的要求及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第4.1、5.3条[3]的要求;转向灯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4]的要求;车辆未安装减震器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3.4条[5]的要求”。
2025年4月1日22时35分,蒋*金驾驶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渝D07*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岸区内环方向经南山立交往上新街方向行驶至龙黄路南山立交路段,蒋*金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与祝*英驾驶的渝DE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接触,造成祝*英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龙黄路南山立交路段,双向四车道,同向二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事故地点有交通信号灯控制。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祝*英。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止2025年6月19日初步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合计:约120万元。
目前,赔付费用还在保险理赔中。
2025年4月1日22时39分44秒,南岸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度南岸区交巡警支队弹子石大队民警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20前往施救。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南岸区卫生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
23时许,南岸区交巡警支队弹子石大队民警到达现场;
23时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
4月2日0时30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撤除现场,交通恢复。
23时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急救医生现场检查确认祝*英死亡,后被送往殡仪馆。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80012025*号)认定:
蒋*金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6]之规定。
祝*英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蒋*金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祝*英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1.《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5〕病A鉴字第5*号)证实:祝*英系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引起死亡。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51*号)证实:事发前,渝D07*重型自卸货车的前照明、间接视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车身反光标识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8.4.1条的要求;侧防护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1、12.9.3条的要求及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第4.1、5.3条的要求;转向灯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要求;车辆未安装减震器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3.4条的要求。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鉴字第51*号)证实:渝DE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4.《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5〕毒E鉴字第18*号)证实:祝*英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5.《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5〕毒C鉴字第18*号)证实:祝*英血液中未检出引用检验方法中涉及的巴比妥类、吩噻嗪类、苯二氮草类、三环类抗抑郁药物、拟除虫菊酯及毒鼠强、有机磷农药等108种毒(药)物。
6.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蒋*金为0mg/100ml。
一是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该大队针对辖区货车主要通行路段,特别是盘龙立交、南山立交、龙黄路等路段进行设卡盘查和路检路查工作。3月28日,该大队到重庆锦宏德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锦宏轩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强调车辆驾驶人在驾驶时做到不超载、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严守操作规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二是道路隐患排查情况。事发地为立交支路,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龙黄路南山立交路段。该路段双向通行道路,同方向有两条车道,路面干燥,标志、标线齐全,视线良好。三是该大队当月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3276 余件,民警现场纠正违法行为393件,纠正货车违法99 件,纠正龙黄路违法行为13件。四是事发当天该大队共有在岗民警13人,辅警14人,其中主要领导、带班领导1人,其中接处警组民警4名、协勤4名负责交通事故处理。4名民警、5名协勤负责辖区巡逻纠违,维护交通秩序。
根据綦江区委编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关于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规定要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统一行使该区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下属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承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等具体工作。一是道路运输企业执法监管情况。2025 年以来,累计检查普货企业153户次,查处违法行为130 起,罚款11.71万元。其中:
计划检查:检查企业109户,查处违法行为97起,罚款9.5万余元。随机抽查:检查企业42户,查处违法行为29起,罚款1.85万元。事故调处:完成亡人事故调查处理2起,查处违法行为4起,累计罚款0.4万元。二是道路运输行业指导管理情况。2025年以来,綦江区交通运输委所属道运中心对綦江区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督促指导累计164户次,发现隐患267件次,限期整改267 件次。三是执法检查和督促指导情况。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同意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5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的批复》(綦交发〔2025〕26号),该支队于2025年2月28日对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道运中心于2025年4月11日对事故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安全警示约谈,要求企业认真分析高风险原因,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强化车辆二级维护,对严重超速、疲劳驾驶要求闭环整改,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5年3月13日、4月11日对重庆言浩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督促指导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共计5件,均已要求限期整改,重点对企业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日周月隐患排查、驾驶员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了督促指导,在切实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同时,督促企业须严格按照国标、部规等要求按期开展车辆二级维护,严格车辆技术管理,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等。2025年2月12日组织召开动态监控终端升级培训会;4月11日组织召开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补充宣贯会暨五一假期安全工作会。
蒋*金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1.蒋*金驾驶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7]之规定,该两项违法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2.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严,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一是事发车辆的维护保养不到位,没有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公司在督促车主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保养无果后便不了了之,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处理。二是未对事发车辆进行事故隐患排查,该车事发后通过检测存在“车身反光标识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8.4.1条的要求;侧防护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1、12.9.3条的要求及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第4.1、5.3条的要求;转向灯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要求;车辆未安装减震器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3.4条的要求”。该两项违法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建议由綦江区交通运输委调查处理。
(一)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公司制度规定,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二)綦江区交通运输委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8.4.1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业作业车、车长大于8.0m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按GB25990规定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旅居挂车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且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或等于0.1㎡,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或等于0.2m。
[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12.9.1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接GB11567的规定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12.9.3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及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专用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和挂车(长货挂车除外)的后下部应提供符合GB11567规定的后下部防护,以防止追尾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3]《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017)4.1侧面防护装置应按照附录A中A.1所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测量。侧面防护装置的外表应光滑,并尽可能前后连续;相邻部件允许搭接,但搭接的外露边缘应向后或向下;相邻部件应沿纵向留出不大于25mm的间隙,但后部不能超出前部的外侧。螺栓和铆钉的圆头允许凸出外表不大于10mm,其他零件只要其光滑并有类似的圆头结构,也可凸出外表面不大于10mm。由直径100mm的球体接触到外露的棱边和棱角应倒圆,其圆角半径应不小于2.5mm;凸出小于5mmm的部件,其朝外表面边缘应钝化。5.3侧面防护装置的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前300mm的范围之内,该切面是与车辆纵向平面垂直的铅垂面后缘可不要求安装连续的垂直构件。
[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8.1.1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纵。
[5]《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9.3.4 减振器应齐全有效,减振器不应有滴漏油现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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