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汇鑫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xxxxxUT8T47
地址: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江峡路8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xx联系电话:159xxxxxxxx
身份证号码:512322xxxxxxxxxxxx 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6日对重庆经开区重庆汇鑫包装有限公司“3·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2026年3月13日16时20分许,你单位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救治无效死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HF-1450STE全自动平压平重压烫金模切机使用过程中易触碰到控制面板操作按钮(开关)的事故隐患,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经开区重庆汇鑫包装有限公司“3·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重庆经开区重庆汇鑫包装有限公司“3·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勘验笔录》((南)应急勘〔2026〕1号)、易xx等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节 突发事件部分 9.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死亡1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0万,对单位处罚金额为50-55万元”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50万-55万元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无从轻、减轻和从重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2万元(大写:伍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坪支行(账号:31000xxxx92000772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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